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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百项实事劳动保障10.退伍安置

06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答

发布日期:07年10月14日   |  文档来源:

 1、复退军人安置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2、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3、退伍义务兵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退伍义务兵回到地方后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窀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5、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问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可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或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6、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退役后由原人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7、原是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义务兵人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8、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继续学习?

    答:退伍义务兵人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9、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人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10、农村退伍义务兵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是否安排工作?

    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具备给荣立三等功及集体功的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条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规定对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参加农业生产,不予安排工作。

    11、城镇户口的退役军人接到分配通知书后,不去报到上班的如何处理?

    答: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上班,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逾期已达半年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2、城镇退伍军人要求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当地安置部门认定,有关部门批准,按下列规定减免税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招聘的失业、下岗职工合并计算,下同)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的第一年,再安置退役士兵和失业、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交纳营业税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城建、城管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银行优先安排贷款扶持。工商部门简化登记手续,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50%以上的企业,免收登记费。对退役士兵本人在退役后两年之内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愿回乡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一年免收、三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3、对退学的军校学员如何处理和安置?

    答:经批准退学的军队院校学员,退学后凭院校退学证明,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由人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入学(伍)前系城镇户口,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城镇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学的军事院校学员,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其他学员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退伍手续,由其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前系农业户口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入学前系城镇户口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14、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国家有何照顾?

    答: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是否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答:人伍前系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推荐,能否录用,则由用人单位决定。

    16、转业士官安置的原则?

答:作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落户、安置。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17、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式。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18、退出现役后的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家属及子女能否“农转非"?

 答: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的城镇户口的,应当允许,并在当地“农转非”指标中优先安排。

 19、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与年度退伍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其生活。

 20、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如何接收安置?

答:战士在股役期问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应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伤残等级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享受伤残军人待遇;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对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其中生活遇有特殊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要给予补助或通过乡(镇)村给予照顾解决。

 21、复员干部的去向如何确定?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22、复员干部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23、复员干部如何就业?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24、复员干部的配偶如何安置?

 答:复员干部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当地人民政府应予分配工作。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随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25、复员干部的档案如何管理?

  答: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转到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查后,立即通知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做好接收工作。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复员干部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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