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1-47113 发布日期 2021-06-16
发布机构 青山区商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     号

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1-06-16  |  发布单位:青山区商务局

为促进商务经济发展,加快推进“一轴两区三城”战略,促进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数字经济、商贸、楼宇(园区)发展,结合实际,经研究,特制定《青山区(化工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利用外资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楼宇(园区)经济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全文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17:30整。

征求意见邮箱:59976562@qq.com 

联系人:唐哲

联系电话:68860122。

附件:1、青山区(化工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利用外资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3、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4、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5、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楼宇(园区)经济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山区商务(招商)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1:

青山区(化工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快青山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6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扩大有效投资,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青山区(化工区)注册落户或税务关系由区外新迁入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利用青山区(化工区)相关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存量企业重组、工商信息变更等企业除外。在武汉市化工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按化工区政策执行。

第三条  落户奖励

(一)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省级(含)以上总部。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

(二)对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

上述奖励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和投产(开业)后分两次各兑现50%,五年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我区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开业)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前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二)除上述企业外,新引进企业在我区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开业)之日起,连续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场地补贴

(一)在我区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厂房(租赁面积需达到50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

(二)在我区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实付租金的8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人均不超过15㎡/人,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

(三)在我区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每年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

第六条  企业高管奖励

在我区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连续三年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同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予以100%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积极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相关人才政策。对家属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人才公寓给予优先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投资奖励

(一)自新引进企业投资项目开工之日起2年内,在我区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氢能)等青山区(化工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在我区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对其研发投入每年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三年。

本条款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产业链招商中介奖励

中介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氢能)等青山区(化工区)重点发展产业上下游企业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纳税,且落户企业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落户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中介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一企一策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享受“一企一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其它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奖励条款重复的,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除世界500强、央企、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收超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外,对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五年内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引进的项目及企业,可予以政策支持。

企业享受区级奖励100万元(含)以下的,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五年;享受区级奖励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七年;享受区级财政奖励200万元(不含)以上,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市级财政返还后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2:

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利用外资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我区利用外资规模,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化工区)注册落户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利用青山区(化工区)相关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存量企业重组、工商信息变更等企业除外。在武汉市化工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按化工区政策执行。

第三条  落户奖励

新引进企业注册落户12个月内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5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3%给予落户奖励;达到2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4%给予落户奖励;达到5000万美元(含)或等值货币的,按5%给予落户奖励。

上述奖励在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和投产(开业)后分两次各兑现50%,五年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类外资企业,企业投资项目开工之日起,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不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累计实际投入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不含)的按7%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按8%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研发补贴

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氢能)等青山区(化工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主营业务为研发的外资企业。研发支出达到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按2%给予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按3%给予奖励;达到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按4%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最高给予20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条  一企一策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享受“一企一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其它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奖励条款重复的,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除世界500强、央企、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收超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外,对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五年内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引进的项目及企业,可予以政策支持。

本办法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市级财政返还后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企业年度享受区级奖励100万元(含)以下的,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五年;享受区级奖励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八年;享受区级财政奖励200万元(不含)以上,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3:

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进一步促进武汉市青山区(以下简称“青山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动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化工区)注册纳税纳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青山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含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芯片设计等类型企业。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

对数字经济行业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和瞪羚企业在青山区新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功能型总部、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并管理3家以上武汉市以外关联企业,自注册落户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3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核定,在企业实现经营的当年兑现50%,产生税收的次年兑现50%。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行业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和瞪羚企业,在青山区新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功能型总部、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的,自注册落户之日起连续五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前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二)除上述企业外,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经认定为我区数字经济产业重点企业,自注册落户之日,连续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办公场所和展示中心补贴

(一)对上一轮融资达5000万元且估值达5亿元,或在国内外上市的数字经济企业,在青山区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连续三年对其自用办公场所租金的80%给予房租补贴,人均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二)对拥有100名及以上员工的数字经济企业在青山区建设数字展示中心的,连续三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核心技术研发奖励

(一)对购买IP(含Foundry IP模块,不含委托技术服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购买费用30%、年度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二)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首轮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首轮流片费用30%或者首轮掩膜版制作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给予MPW首轮流片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企业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开展算法理论、开发平台、应用软件的研发。对年度开发软件及研发设备购买投入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围绕智能机器人、智能驾驶、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教育等领域开展设备及终端产品的研发。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给予补贴。上述年度投入费用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于数字经济企业租用青山区内数据中心的机架或服务器的项目,前三年按租赁费用的10%予以补贴,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奖励

对运营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且落户我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入驻率和注册率均达到60%以上的新建(或改建)园区运营主体,自符合条件年度起三年内,按该产业园区所有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已享受政策的除外,且不含一次性收入、不含房地产企业)的5%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第八条 产业链中介招商奖励

支持区内数字经济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按照新引进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

企业新引进当年申报纳税的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5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含高端科研人才),连续三年对其在青山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予以100%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奖补支持的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其个人所得税在青山区缴纳的人员,单个企业享受奖补支持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贷款贴息

(一)加强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支持。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每年贴息补助最高50万元。                                                        

(二)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的青山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该项补贴累计只可申请一次。

本条款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一企一策

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及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纳入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本政策范围内企业获得的所有政策奖励资金(除企业落户奖励和高管个人奖励外)之和原则上不高于企业自注册落户起连续五年内的区级财政贡献。

(三)本政策条款间如有重复包含的、或本政策与青山区其他产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确定专人进行政企对接,按武汉市青山区相关部门的需求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五)本政策由武汉市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武汉市青山区商务局制定。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4年。

附件4:

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青山区商贸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商贸企业。

第三条  零售头部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的零售头部企业,按新增零售额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落户后,年度零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  商贸企业发展奖励

对增长率达到当年全市社零额增幅以上,且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商贸企业给予奖励:

1、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2、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贷款贴息

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达到1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贷款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区财政贴息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商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含),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含装修费用,购买土地、房产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小进限奖励

对新纳入青山区统计体系的限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正常报表,年度总量达到限额以上,申报奖励时仍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高等级餐饮奖励

对餐饮业新评定为三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五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获批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九条  信息报送补贴 

对区商务局监测的商贸企业信息报送人员每年给予3600元信息报送补贴。

第十条  一事一议

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商贸企业、重点项目以及获评各类500强的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办法有效期4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对已获得一次性补助的项目,如其主体变更,在本措施规定时限内,不再予以补助。企业年经营数据起止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享受奖励、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

2、若违反承诺,追回已发放的资金。享受100万元及以下、200万元及以下、200万元以上支持的企业需承诺在青山区经营不少于5年、8年、10年。

3、本办法由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5:

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楼宇(园区)经济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政企共创、鼓励支持、立足现状、着眼未来的原则,为鼓励引导楼宇(园区)投资商和运营商高标准投资建设、高质量产业招商、高水平运营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经认定的青山辖区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楼宇(园区)及6000平米以上产业园区的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企业(同一楼宇(园区)产权所有人和运营管理企业不得同时申报)。受奖企业需要在青山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承诺在青山区合法、存续经营10年以上。

第三条  自持运营奖励

(一)对2020年1月1日后投入运营楼宇(园区)、自当年度起三年内投资主体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到70%以上,楼宇(园区)内企业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0%及以上,楼宇(园区)年纳税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当年该楼宇(园区)投资主体自持部分入驻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楼宇(园区)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楼宇(园区)内企业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每再提高10%,再给予楼宇(园区)投资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享受该奖励办法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售。

(二)鼓励收购已散售楼宇(园区)统一运营。社会资本购买辖区内散售楼宇(园区),首次将楼宇(园区)自持比例提高到70%以上,按其自持部分(不含房地产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税收贡献的10%,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享受该奖励办法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售。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引进各类500强企业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引进头部外贸企业、外贸新业态龙头企业、加工贸易大型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在青山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武汉市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且在青山区年纳税额300万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楼宇(园区)运营企业相应奖励。新引进首次进入武汉市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功能性机构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上述其他类型的功能性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上述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研机构合作,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楼宇(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楼宇(园区)自主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及符合青山区重点产业规划的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制造、新能源(氢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企业,且企业落户当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按引进企业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10%,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楼宇(园区)引进的上述(一)、(二)企业,租赁面

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按每家分别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楼宇(园区)引进的上述(一)、(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以外商投资企业形式注册,实缴注册资本(含等值外币)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每家分别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安商稳商奖励

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入驻企业规范工商注册行为,实现税务属地化管理,入驻企业对我区年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且与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续签租约不低于3年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奖励。

第六条  税收贡献奖励

对楼宇(园区)税收规模(不含房地产企业,税收规模仅统计青山区企业纳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特色楼宇(园区)打造奖励

楼宇(园区)提出申请,被列入青山区特色楼宇(园区)培育计划,经认定为优质特色楼宇(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青山区产业发展规划,楼宇(园区)企业入驻率、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0%以上,楼宇(园区)主导产业聚集度达70%以上),且楼宇(园区)税收规模达5000万元的,在符合自持运营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积极推荐评选市特色楼宇(园区)。此后,在楼宇(园区)整体入驻率不低于70%的前提下,上述主导产业聚集度占比较上一年每增加5%,追加给楼宇(园区)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产业聚集度:主导产业关联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或主导产业企业使用面积占楼宇(园区)总使用面积的70%以上,或产值占入驻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

第八条  升级改造奖励

(一)支持存量楼宇(园区)改造更新。对楼宇(园区)企业入驻率、属地纳税率、属地注册率达到70%以上,且上年度楼宇(园区)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楼宇(园区),实施建筑功能、立面外形等整体更新,进行智能化建设和信息系统相关设施扩容升级,提升改造节能环保和电梯、消防、安防监控等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楼等配套设施,当年累计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按设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的8%给予楼宇(园区)运营企业补助,同一楼宇(园区)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建写字楼配建会议中心或存量写字楼改建会议中心的(会议中心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具备至少1个5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在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相关会议中心一年内承担区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国际国内200人以上会议达6次(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附则

(一)楼宇(园区)投资商改变或变相改变楼宇(园区)用途(如改为公寓、商住两用等)的,不适用此政策。

(二)重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三)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建设和引进的高星级酒店、引进入驻楼宇(园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企业以及自持的楼宇(园区)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引进的项目、企业和自持的楼宇(园区),经认定可予以政策支持。

(四)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其它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奖励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支持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引进涉嫌非法集资、违法借贷、网络诈骗等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入驻,对发现弄虚作假或引入不良企业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各楼宇(园区)招商团队奖励参照相关招商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第四条招商引资奖励(一)和(二)就高不重复,(三)或(四)可在(一)或(二)的基础上再予以税收奖励。

(八)本办法税收奖励计算范围不包括楼宇(园区)内入驻的房地产企业和区内迁移企业。

(九)楼宇(园区)内出现安全生产、金融诈骗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舆情时,自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当年度已享受的奖励要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至区级财政账户。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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