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1-59137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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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解读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及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有的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本规定和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二、基本概念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为避免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细化违法情形及对应处罚种类、幅度,制定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则,就是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将现有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种类、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判断标准。
三、制定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基准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法定的处罚种类、标准进行细化、阶梯化,使行政处罚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因此,划定裁量档次和阶次必须符合立法原意,不得突破《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限制。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裁量基准,要避免对性质相似、危害后果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出现畸轻畸重。如果相对人应被处罚时,行政机关所决定的处罚应当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当;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法规范时,应当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得歧视特定相对人;针对同样的法律适用条件和同样案情,应当作出同样的决定。
四、目的意义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适用条件;二是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处”而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裁量基准直观、易操作,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这一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法治城管的重要制度性建设,也是落实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对提高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依法、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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