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2-17841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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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钱掌柜园子菜酒店经营的卤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46号青山公园二号门旁,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钱掌柜园子菜酒店经营的“卤牛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C22420107491930017)。2022年3月18日,我局收到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22020058),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钱掌柜园子菜酒店经营的卤牛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检测结果为0.0827,标准限值为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检测结果为0.0883,标准限值为≤0.075。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此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卤牛肉。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钱掌柜园子菜酒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明显不知道其采购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提供合法来源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钱掌柜园子菜酒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酒店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作出如下整改:首先,对原材料验收环节进行整改,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其次,对供应商进行调整,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要求供货商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调整配方,减少配方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最后,加强管理,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安全规范,严格把控原材料加工流程中的关键点,要求供应商提供正规有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同时也积极配合各监督部门抽检行动,确保原材料安全。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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