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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拔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地通知
武财社[2006]635号
青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根据《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拔付你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3.44万元,其中:省级补助11.72万元、市级补助11.72万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拔付到你区“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
各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其中:区财政部门分别按本区上年度城市低保支出总额5%和农村人口每人0.5元/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专项预算,民政部门要按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10%的比例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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