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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1月15日   |  文档来源:财政与编制公开网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我省中央和省级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省拨救灾资金)分配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州级民政部门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全市、州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省民政厅。

    灾情稳定后,市州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全省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民政厅。省民政厅综合水利、农业、气象、卫生、财政等各方面信息,分析灾情,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二、省拨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省拨救灾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州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省拨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三是采购和管理省级救灾储备物资资金,用于民政厅、财政厅采购和管理省级救灾储备物资。

    三、中央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

    (一)申请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省可予以适当补助。省拨救灾资金应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同时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紧急情况下,市州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办理

    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拨的救灾资金应急资金或省政府批示安排救灾应急资金后,省民政厅在综合分析灾情的基础上,提出救灾应急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

    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发的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后,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州请款报告和灾情评估结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新灾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三)拨付

    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文将省拨救灾资金下达有关市州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审计厅、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下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下旬以前下拨。

    四、省拨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接到省财政厅、民政厅拨款文件后,由市州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民政厅、财政厅。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1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对各地省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省拨救灾资金的市州,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省补助时,民政厅、财政厅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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