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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工业企业消防安全督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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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安[2011]27号
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区属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为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和7月14日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7月25日区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青安〔2011〕23号)的各项要求,区安委会决定对全区开展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8月8日至8月20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一)7月14日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7月25日区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二)《关于印发全区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方案的通知》(青安〔2011〕23号)贯彻落实情况。 (三)重点检查工业园区、民营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五小”加工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防火、防爆、防毒物泄漏安全工作落实的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和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工业企业建筑物消防建审情况;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或仓库内设置是否与员工宿舍分开;生产、储存其他丙、丁、戊类物品的厂房、仓库与居住、办公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检验、维修情况;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定; 7、企业消防“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情况; 8、防雷防静电装置设置和检测检验情况; 9、压力容器、管道检查、维护及检测检验情况; 10、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督查方法 区安委会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督查,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随机抽查1—2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方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要认真解决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区安委会督查内容,组织管辖企业的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及时治理隐患。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接受督查的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安排好检查单位。同时要做好接受市安委会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督查结束后,区安办将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单位、各部门对管辖的工业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工作的落实情况于8月12日前报区安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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