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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07年10月10日   |  文档来源:

  为规范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青山区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制定机构

青山区科学技术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监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高效有序、反应快速、措施果断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事件灾难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应急准备工作;

(四)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原则。加强演练,熟悉预案,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协同作战的水平。

三、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我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含本数,下同),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100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我区发生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20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我区发生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我区发生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地震统称为破坏性地震。

在我区发生2.5-4.0级地震,或遭受域外强地震波及影响,没有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震感明显,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可初判为有感地震事件。

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依照国务院规定,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即由省、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分别组织、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区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地震应急响应,即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区人民政府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区级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均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四、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成立区地震应急指挥部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科技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人武部政委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青山交通大队、区科技局、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委、区经贸委、区交通局、区外经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房产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人防办、区文体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广电处、青山供电公司、区电信局、武钢房产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钢都管委会等各职能部门、单位及中央、省、市驻区企业的负责人组成(见附件)。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科技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科技局局长

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科技局有关人员组成。

地震应急专家组由市地震办公室负责组成。

报告电话:68865067(区政府办)68865175(区科技局)

(二)实施机构的职责

1、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进行紧急救助;请求市政府紧急救援,协调市、区应急救灾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报、上报震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措施建议;贯彻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抗震救灾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科技局:负责地震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与各部门、单位地震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在市地震办的指导下,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组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向宣传部门通报震情,协助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5、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调度抢险救灾和灭火;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单位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青山交通大队:负责组织调度维护交通秩序。

7、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急救、抢救伤员;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流行;落实抢救和转移伤员的医院;提供抢救病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8、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

9、区交通局:负责恢复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协调恢复铁路交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

10、区民政局:负责灾民生活救济、损毁房屋救助,及时调集灾民生活所需救灾物品;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及时处置遇难者遗体;与区科技局联合进行灾情核查、评估。

11、区房产局:负责对灾后受损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组织受损房屋的维修。

12、区城管局:负责抢修和恢复被毁的道路和燃气供气管道、设施;清理毁损建筑物,环卫秩序的恢复。

13、区园林局:负责对城市树木进行抢救性保护,对被毁损树木进行清理。

14、区水务局:负责及时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排水管道和设施;抢修和加固防汛墙、堤等设施。

15、区环保局:负责对城市水源环保监测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控制及处置,对造成环境影响作出正确评估。

16、武钢房产公司:负责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煤气、供水管线和设施。

17、青山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18、青山区电信局:负责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通信线路及设施。

19、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对被毁损建筑物和市政设施进行抢修与恢复;参与震害评估工作。

20、区发改委、区经贸委:负责粮食、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及监督检查。

21、区安监局:负责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化工、冶金、电力等企业及仓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22、区外经局:负责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的考察和救灾;会同有关部门对来区外籍新闻记者采访安排;协调对应邀来区访问的外籍人员和来区旅游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安置、善后处置等工作。

23、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准备和应急款项的及时发放。

24、各街道办事处、钢都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了解地震灾区震情、灾情,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送区科技局。

25、各职能部门,中央、省、市驻区企业:负责对管理的重点对象、重要设施、重点目标进行监测、保护、救助和灾情报告。

26、区广电局:负责保持和恢复广播、电视信息发布渠道畅通。

27、区委宣传部:负责向市震情信息发布部门报告震情信息和市、区各新闻媒体宣传协调。

五、地震应急分级响应与紧急处理

(一)Ⅰ级响应、Ⅱ级响应与Ⅲ级响应:

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和较大地震灾害,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紧急救助,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省、市政府。

(二)Ⅳ级响应:

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办和市民政局;按《预案》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内的地震救灾工作。

应急响应程序(按时间顺序)

责任单位

时 间

任 务

区科技局

震后

15--20分钟

1、发生、发现破坏性地震后,速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地震办;接转《震情一号》报告;

2、迅速了解震区震情和灾情。

震后

25--35分钟

1、依据获得的震情、灾情和地震三要素,建议是否启动Ⅳ级地震响应和区地震应急指挥部;

2、接转《震情二号》报告。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

震后

35分钟

1、向市政府速报获取的最早震情和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办、市民政局;

2、地震应急指挥部启动;指挥长等人员到位;

3、指令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抢险救灾;

4、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和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震后

1--2小时

1、全区抢险救援力量部署完毕,并实施救灾行动;

2、由市政府发布震情信息新闻。

区科技局

震后2小时

1、地震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震害了解;

2、组织地震专家开展震情趋势判断和评估工作;

3、接转《震情三号》报告;在市地震办的指导下提出震后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初步震害评估结果,报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和市地震办。

(三)预警预防行动

1、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特别是救灾物资和粮食、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准备;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同时开展必要的地震科普宣传;加强临震应急期的社会治安维护。

2、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我市行政区内的短期、临震预报;已对我市发布了地震短期预报,如果有临震异常明显,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报省政府、省地震局以及中国地震局。

3、任何人不得将地震部门作出的、尚未正式发布的临震预测意见擅自对外公开或以内部形式进行通报。

4、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天,必要时可以延长十天。

(四)有感地震应急处置

本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由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并报告市地震办、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

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

责任单位

时 间

职责、任务

区科技局

区科技局

区科技局

震后

15---20分钟

监测到地震后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和分管区长;同时报告市地震办震情值班室及市地震办主任。

震后

25--35分钟

1、配合市地震办完成地震三要素(震级、时间、地点)测定,速报区政府、市地震办,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2、区科技局启动《区地震系统内部应急行动方案》,开展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3、通知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感地震现场应急处置。

震后

2--4小时

1、在市地震办指导下提出震后趋势初步判定意见,速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办;

2、配合市地震办完成地震信息新闻统发稿拟定发布;

3、地震现场工作组开赴现场,在市地震办指导下进行地震宏观调查和地震影响评估。

震后

4--8小时

1、在市地震办指导下完成地震初步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市地震办;

2、开展地震宣传工作,防止谣传或误传,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区公安局

震后

社会治安维护,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各部门、单位

震后

积极做好本部门、单位震后的各项工作。

区委

宣传部

震后

安排各主要媒体配合宣传,对媒体发布的震情新闻稿审查把关。

(五)紧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自救互救情况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质的接受与分配等。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由现场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六)震情灾情公告和震情新闻发布规定

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有关地震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的公告。后续公告适时组织。

新闻稿中地震三要素、震情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灾情情况内容,分别由地震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任何媒体不得擅自报导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未经核实的震情震害新闻。

六、日常准备与预防

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做好地震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一)专业备勤: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预防保障措施(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质保障、医疗卫生保障、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等),并报区政府备案。

公安、消防、医疗和生命线工程管理等部门担负着本区主要救援任务,平时要开展应急训练和演练,重视救灾技术装备建设,组建一支训练有素、平震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地震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配置必需的应急装备。

财政部门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用于灾害救助工作。救灾物资储备中,要确保抗震救灾所需的救灾器材和生活必需用品的应急供应。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地震救灾时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信息部门要做好灾时启用应急网络系统的准备,督促协调各相关电信企业制定紧急事态通讯和紧急抢修预案,确保本区在破坏性地震发生时的临时应急通信畅通。

供电部门要确保地震应急处置时重要部门配电设施和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水务、城管、房产部门要确保供排水、煤气管道和设施,房屋以及防汛墙、堤坝等安全。

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建立地震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处置专家组,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专家组主要由地震、城建、消防、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日常备勤:

加强地震微观监测预报研究,提高青山区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做好全区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特别要依法做好重大建设工程的地震场地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制定可行的应急救助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地震信息、灾情速报网络。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青少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使市民树立科学的灾害观。通过各种媒体开展防震、抗震讲座,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引导公众避震心理和行为,消除地震谣言谣传,增强市民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能力。

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七、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反应敏捷、运作协调、救援有力;

2、现场指挥与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3、应急救援人员尚未赶到事故现场前,事故单位开展自救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现场;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遣分配;

5、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资大量泄露的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6、对具有有毒物质泄露的救援,必须正确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7、事故污染区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8、救援车辆应服从交管部门安排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八、应急终止与后期处置

1、震后的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2、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和无法归还的,按规定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3、进行震后震害评估和调查。震后震害评估内容是: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社情民情;建(构)筑物及工厂设施、工程设施损毁情况;地表破坏状况、本地区地震烈度影响范围等。震害评估工作由地震部门与民政部门联合进行,公安、建设等部门予以协助。震害评估必须公正、客观。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办。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4、公安部门负责灾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

5、民政部门应于震后迅速设立灾民紧急避难场所和救灾救济款物供应站,及时为灾民紧急提供帐篷、食物、衣被、饮用水等救济物资,妥善安置灾民。做好救济款的发放,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防止发生灾民流离失所、逃难等非正常情况。根据灾情,积极组织救灾捐赠活动,并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和区内外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必要时由区政府请求省、市政府、中央政府和外省市紧急支援。

6、震后,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房产局、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及时对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道路、水电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清理、抢修和重建,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生活和秩序。

九、社会支持与援助

发生地震灾害需要社会支持和援助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

十、责任追究

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执行中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十一、总结与报告

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报告,经指挥长批准后报区政府。

十二、附则

(一)本《预案》的管理单位为区科技局。

(二)本《预案》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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