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青山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制定机构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山分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监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高效有序、反应快速、措施果断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事件应急和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应急准备工作;
(四)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原则。加强演练,熟悉预案,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协同作战的水平。
三、应急救援的范围
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超出我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二级)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2)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含100人),并出现1人死亡的。
五、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成立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交管局青山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经贸委、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市工商局青山区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质监分局、事件单位及主管部门和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
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有关人员组成
报警电话:120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施机构的职责
1、指挥部:事件发生后,指挥长赶赴事件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督察有关单位进行事件调查、善后处置及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承接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协调应急救援单位工作,必要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救援请求;搜集整理并分析判断灾害事件现场情报,为指挥人员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执行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对策和措施;负责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指出认定意见和建议,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能力;负责事件综合调查处理。
4、区卫生局:
(1)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2)保护食品安全事件现场,对危害食品采取控制措施;
(3)组织医疗单位抢救、治疗患者;
(4)组织流行病学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采集或搜集危害(或可疑)食品及有关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6)对食品危害的病人作出诊断,对食品危害作出判定。
5、医疗机构:
(1)遇到食品危害(或可疑)的患者时应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
(2)积极抢救治疗患者,做好临床抢救及治疗记录;
(3)及时采集患者呕吐物、排泄物、血液等生物材料供监测机构检验;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
6、区工商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7、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8、区经贸委(区旅游局):负责肉品市场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建设局(区建管站):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11、区发改委(区粮办):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粮食进行检验和源头追踪、控制工作。
12、区城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摊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区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现场危险物资的消除和治理及危险物质的处置。
1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勘察、分析、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事件区域或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和现场警戒工作。
15、市交管局青山大队:负责交通和运输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16、区总工会、区民政局:负责有关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
17、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经贸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
18、事件单位及主管部门:
(1)发现食品危害的患者时,应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
(2)积极组织或配合医务人员对患者急救治疗;
(3)在应急处置人员尚未到达之前,应保护现场,停止食用、出售可疑食品;
(4)主动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调查,详细介绍事件发生情况,无偿提供检验样品,并协助收集患者呕吐物等生物材料;
(5)执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为控制食品危害扩散及弄清食品危害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⑹积极配合应急救援部门做好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19、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将居民转移到指定区域,并协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20、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专业组及职责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10个救援专业组。
1、现场警戒保卫组:负责事件现场治安、交通指挥,确定警戒范围并组织警戒。由区公安分局、市交管局青山大队负责,事故单位及主管部门、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配合。
2、现场处理组:
(1)组织医疗单位抢救、治疗食品危害患者;
(2)组织流行病学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采集或搜集危害(或可疑)食品及有关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4)对食品危害患者作出诊断;对食品危害作出判定。
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
3、事故控制组:负责保护食品安全事件现场,对引起危害的食品采取控制措施,按照职责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由区卫生局、区经贸委、区发改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负责,区建设局(区建管站)、区教育局、区城管局、事件单位及主管部门和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配合。
4、医疗救护组:负责积极抢救治疗患者;做好临床抢救及治疗记录;区疾控中心及时采集患者呕吐物、排泄物、血液等生物材料供监测机构检验。由区卫生局负责。
5、专家咨询组:负责预测事件发展的趋势,及时提出救援或应急处置对策,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4)。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部决策和消除事件污染提供科学依据,并对事件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由区环保局负责。
7、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经贸委负责,区建设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卫生局配合。
8、通讯保障组:负责提供抢险救援处置行动的通信保障,并及时与市、区及现场指挥抢救人员沟通联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
9、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妥善安排家属生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由事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区民政局配合。
10、宣传报道组:客观地报道事件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情况,对外新闻遵照新闻纪律接待媒体采访(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配合。
七、日常准备和预防
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日常准备和预防工作。
(一)专业备勤:各救援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日常备勤: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做到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各救援部门值班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到人员、车辆24小时备勤,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各种技术设备、装备、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并能及时到位。
(三)日常预防: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群众性防范的宣传教育;配合、协调、推动救援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
(四)保障措施:
1、通讯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2、救援装备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救援队伍特种装备情况;
3、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和完善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企业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机构负责并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4、交通运输保障:制定事件现场道路管制路线,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5、医疗卫生保障:建立急救医疗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技术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治能力;
6、物资保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7、资金保障: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救援演练、救援处置、救援机构日常工作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地开展事件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策划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提供事件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各专业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10、宣教培训: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对全社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同时应将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11、演习: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12、监督检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应急救援的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八、事件报警
1、辖区各卫生医疗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单位和肇事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均为法定报告人。
2、法定报告人发现或了解到食品危害(或可疑)的患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向110、120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政府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4、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依照规定时限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5、建立食品安全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九、救援程序
(一)事件报告
发生或可能发展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法定报告人立即将事件的情况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时间、祥细地点;事件简单经过、伤亡人数;主要毒物;危害范围;事件原因、性质初步判断;事件抢救处置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时间、联系电话等。
(二)救援程序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类型和性质,立即通知事件单位进行前期处置,立即按应急程序派出急救队伍。视事件发展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抢救准备。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报告。
2、根据上级的指示,采取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3、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事件单位要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区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预案》。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启动《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应急救援单位下达集结的指令,调集各专业队伍、设施赶赴事件现场。
5、事件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6、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要按《预案》的分工,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抢险设备、器材、物资到达现场。
7、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件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8、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听取专家组的意见,确定具体救援方案,下达专业救援队伍执行任务的指令。
9、各专业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10、区卫生局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派遣区卫生监督机构和监测机构进入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和监督监测。
11、区卫生局接到指令后,应立即组织人员仔细询问,并要求做好详细记录,同时指导事件发生单位积极组织抢救患者,保护事件现场,并采取下列措施:
(1)在情况未判明前,禁止继续食用、出售和销毁剩余的可疑食品。
(2)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如呕吐物、大便及洗胃液等)交调查人员和送检。
(3)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时,应执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规定。
12、区卫生局接到指令后,应立即通知具备相应条件的医院组派临床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或接收食品危害患者的诊治。食品危害急救治疗原则是:
(l)加速体内毒物的排泄,如采用催吐、洗胃、清肠、利尿等。
(2)阻滞毒物的吸收保护胃粘膜,根据不同毒物的性质可采用中和、吸附、沉淀等方法解毒。
(3)对症治疗。
(4)急救治疗的重点人群是老、弱、幼和危重患者。
13、流行病学人员、卫生监督员和检验人员,携带调查记录、采样工具现场检测设备、取证工具等,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医务人员抢救患者,并对现场进行调查。通常现场调查步骤和方法为:
(l)到达现场后,应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和简要的情况:发生日期、时间、地点、食品危害的人数(包括就诊人数、住院人数、危重病人数、死亡数),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及当地或附近地区传染病和多发病的发生情况。同时对可疑危害食品进行封存。
(2)向到场的临床医生详细地了解患者表现(临床症状和体征)的特点和临床诊断以及急救治疗措施和其效果。
(3)进行食品危害患者的个案调查,询问首发病例及其他患者,了解发病的具体情况及各种食品的摄入情况,初步确定是否为食品危害及属于哪一类食品危害。
①判定潜伏期,掌握食品危害的表现特点
询问患者进食可疑食品的时间,发病时间,根据大多数患者来判定潜伏期。
了解患者表现,除注意共同表现外,还要认真分析某些特殊表现,尤其要分析共同进餐而未发病的情况。
②确定食品危害场所
调查全部食品危害患者的分布,即工作、居住、就餐地点,共同进餐史等,从中找出食品危害与进食场所的关系,确定食品危害场所。
③确定食品危害的餐次和危害食品
询问患者发病前24—28小时内的进餐食谱(包括主食、菜肴、杂食、零食、饮料、酒等)以及其食用量及特殊情况下的48小时以外可疑餐次食谱及同餐人员发病情况。分析患者共同进食的食品及进食量与发病的关系,查明危害食品的餐次和危害食品,应该特别注意发病最早的病人。如餐次多,可疑食品品种范围广而不能确定在某一餐或某一食物时,可以采用统计学方法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应考虑由该种食品引起危害的可能性。
④食品危害原因的调查
从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始,按照食品来源的路径上溯,逐个环节调查,查明食品危害原因。调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调查包括环境卫生,食品生产设备和食品用工具卫生及消毒状况、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条件及“三防”设施。
第二,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个人卫生习惯。
第三,食品生产加工条件及布局,特别要注意有无交叉污染和再污染的可能性。
第四,应特别注意发生食品危害前的短期内各方面的变化,如生产设备、制度、从业人员的变更;原材料的品种、进货渠道、储存条件以及气候因素的变化。
第五,初步诊断
根据患者的潜伏期,症状、治疗效果、危害食品等特点提出该食品安全事件是哪一类食品危害的初步诊断。并向临床医师提出有针对性的抢救治疗意见。
⑤样品采集及检测
采样应及时、准确、有代表性。
14、食品危害资料的整理分析
食品危害调查结束后,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做出专题报告,20天内按规定上报,并提出预防措施。
15、区卫生局为法定的食品危害判定机构。食品危害患者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人员(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食品危害的判定依据为:
(1)卫生学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2)病人的临床表现
(3)实验室诊断资料
(4)对于致病物质不明的食品危害,由区卫生局组织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病人临床表现共同诊断确认。
16、食品危害现场的善后处理
(1)追回已售出的危害(或可疑)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①细菌性危害食品:固体的应煮沸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可与漂白粉混合消毒。
②真菌性、动植物性、化学性危害食品;焚烧或深埋,不得作食品工业原料或饲料。
(2)接触危害(或可疑)食品的封存。
(3)根据不同的危害食品,对危害现场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①对接触细菌性危害食品的餐具、容器、用具、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0.2%-0.5%漂白粉溶液浸泡、擦拭消毒。对被污染的冰箱、冰柜以及墙壁、地面等用漂白粉溶液擦拭消毒。
②对接触化学性危害食品的容器、用具、设备等彻底清洗,消除污染或销毁。
(4)对医疗机构最初实施的急救治疗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17、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在诊断食品危害后,相关部门对食品危害发生单位或引起食品危害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执行。对食品危害肇事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18、事件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19、事件得到控制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经贸委等部门组织对事件开展调查,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20、事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十、应急救援的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反应敏捷、运作协调、救援有力;
2、现场指挥与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3、应急救援人员尚未赶到事件现场前,事件单位开展自救时,严格按有关规定保护现场;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遣分配;
5、对具有有毒物质泄露的救援,必须正确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6、事件污染区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7、救援车辆应服从交管部门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十一、应急状态终止与善后处置
(一)应急状态终止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条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宣布
1、确认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有关部门已实施并继续争取保护公众免受突发事件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3、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恢复计划并正处在恢复之中。
(二)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1、组织实施恢复计划;
2、继续监测和评价事件状态,直至基本恢复;
3、如必要对突发事件造成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4、评估事件损失,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事件和善后工作。
十二、社会支持与援助
对本区发生重特大事件,需社会支持和援助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
十三、责任追究
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执行中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十四、总结与报告
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报告,经指挥长批准后报区政府。
十五、附则
(一)本《预案》的管理单位为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二)本《预案》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