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青山区电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制定机构
青山供电公司。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监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高效有序、反应快速、措施果断的处置电业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事故灾难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应急准备工作;
(四)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原则。加强演练,熟悉预案,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协同作战的水平。
三、应急救援的范围
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电业生产事故。
四、电业生产事故的分级
1、一般人身事故是指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作及死亡事故;
2、重大人身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3、特大人身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
4、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青山供电公司管辖110KV以下电网);
5、造成重特大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五、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成立区电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公安局局长
青山交通大队大队长
青山供电公司经理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青山交通大队、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青山供电公司、事故单位及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青山供电公司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公安分局局长
青山交通大队大队长
青山供电公司经理
成 员:由区政府办公室、青山供电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报警电话:110(交通事故122)、86861617 (青山供电公司电话)、82525145(市供电公司电话)
(二)应急救援单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1、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专业组职责,工作程序,日常准备与预防,工作要求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按照《青山区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实施。
2、电力设施抢修、后勤保障工作由青山供电公司负责,按照《武汉青山供电公司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汉电司青供[2005]007号文件)实施(见附件2)。
3、青山供电公司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处理等工作。
六、应急状态终止与善后处置
(一)应急状态终止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条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宣布
1、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有关部门已实施保护公众免受突发事故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3、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突发事故恢复计划并正处在恢复之中。
(二)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1、组织实施恢复计划;
2、继续监测和评价事故状态,直至基本恢复;
3、如有必要对突发事故造成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4、评估事故损失,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和其它善后工作。
七、社会支持与援助
对本区发生重特大电业生产事故,需社会支持和援助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
八、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执行中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九、总结与报告
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报告,经指挥长批准后报区政府。
十、附则
(一)本《预案》的管理单位为青山供电公司
(二)本《预案》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