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动、植物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青山区重特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制定机构
青山区卫生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监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高效有序、反应快速、措施果断的处置动、植物疫情事件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事件灾难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应急准备工作;
(四)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原则。加强演练,熟悉预案,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协同作战的水平。
三、应急救援的范围
本行政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动、植物疫情事件。
四、重特大动、植物疫情的分级
重特大动、植物疫情分为动物疫情类和植物疫情两大类,每类均分为三个等级。
(一)动物疫情类
一级疫情:在一个时间段(1—2旬)内连续有15个以上疫点暴发动物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动物疫情的。
二级疫情:有2个以上5个以下街道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或相邻区域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连片社区发生动物疫情、1个街道内8个以上15个以下或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动物疫情的。
三级疫情:1个街道区域内发生动物疫情而无扩散、蔓延趋势划为三级疫情、也称一般疫情。
(二)植物疫情类
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本行政区域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本行政区尚未发生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
重大疫情:武汉市行政区域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5个以上区,20个以上乡、镇(场)暴发危害。
一般疫情:武汉市行政区域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5个以下区,20个以下乡、镇(场)暴发危害。
本《预案》适用于重特大动、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五、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成立区动植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卫生局局长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青山交通大队、区交通局、区发改委(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质监分局、区城管局、区工商分局、区经贸委、区卫生局、区园林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监察局、区邮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钢都管委会、武钢集团公司、一冶建设公司、市农检测中心、市动检站江南分站和平站和疫点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
区政府办公室电话:68865067;区卫生局电话:68865291
指挥部下设动物防疫和植物防疫两个应急专业组,由区卫生局负责协调、联系,委托市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和武汉市动物检测站江南分站和平站承担相应的工作。
(二)实施机构的职责
1、指挥部:疫情发生后,指挥长赶赴事件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督察有关单位进行事件调查、善后处置及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承接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预案》;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重特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指导街道办事处对疫区内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实施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置;提出紧急防疫所需疫苗、药品、器械、试剂及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采购资金预算,并及时组织贮备和调配;编制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及时制定进出本行政区域必设的交通哨卡设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哨卡的防疫检查工作;在发生植物疫情时,负责重特大植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疫情发生区域内的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封锁提出意见;搜集整理并分析判断灾害事件现场情报,为指挥人员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执行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专业组:负责全区动、植物有害生物的鉴定、诊断、监测,专业指导和培训以及标本(病料)的收集与疑难样本(病料)的送检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防疫资金审核使用范围,及时安排采购防疫疫苗、消毒药品、防疫器械、诊断试剂及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的所需经费;根据需要,拨付疫区扑杀畜禽的补助资金;将重特大动、植物防疫应急所需经费和动植物防疫指挥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重特大动、植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主要用于有害生物普查、监测、紧急隔离、无害化处理、喷药保护以及消毒灭源等。
5、区公安分局:协助做好对疫点、疫区的封锁和染疫动、植物及其同群进行无害化处置,并负责疫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派遣人员参加进出区境防疫哨卡的检查工作。
6、青山交通大队:负责扑疫车辆安全畅通和疫区交通秩序管理,并组织实施疫区交通封锁管理;派遣人员参加进出区境防疫哨卡的车辆检查工作。
7、区交通局:负责禁止境内的客运车辆搭载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境内车辆运输无动、植物检疫证书的动、植物产品,并参与进出区境防疫哨卡的车辆检查工作。
8、区发改委(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植物疫病防疫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计划。对疫情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坚决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大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力度,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流程,并向区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信息和调控政策建议。
9、区总工会、区民政局:负责疫点、疫区重点受灾困难户的生活救助工作和死亡人员殡葬工作。
10、区质监分局: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在疫情防治期间对以畜禽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产品、原料及其运载工具严格查验非疫区证明、出县境检疫合格证、免疫证、运输工具消毒证等证明,凡手续不全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准进厂加工,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督促企业对畜禽加工场区进行日常消毒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疫情防治期间每日畜禽产品加工数量、原料产地等动态信息。
11、区城管局、区爱卫办:发生动物疫情时,依照《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负责城区内禁止饲养以食用为目的的畜禽养殖行为,及时对非法饲养的畜禽予以强制扑杀和消毒,组织城区信鸽的强制免疫和消毒工作;做好防止疫情扩散的水上查堵工作;开展城区卫生保洁工作,彻底消灭卫生死角。
12、区工商分局: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及时关闭距疫点周边10公里以内经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摊位;组织做好区内畜禽批发市场、畜禽零售市场、花鸟市场的每日消毒;防疫期间实施区内畜禽交易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场交易的畜禽及其产品及运载工具严格查验非疫区证明、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证、运输工具消毒证等证件,凡以上手续不全或证件不符的,一律不准进场交易;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防治期间每日畜禽市场交易情况,参与进出区防疫哨卡的车辆检查工作。
13、区经贸委: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在疫病防治期间对畜禽产品流通环节进行查证、索证、标证工作,同时做好畜禽产品销售登记台帐工作,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商业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
14、区卫生局: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制定人畜共患病防治应急预案的具体防范措施;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疫点内密切接触者、疫区消毒人员及扑杀人员开展医学监测、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例实行隔离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启动人畜共患病防治应急预案;当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证据证明病原微生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5、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
16、区园林局: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组织对饲养的观赏类动物开展防疫和对动物园区进行消毒。
17、区建设局: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落实交通工具,组织物资、器材、人员的输送。
18、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街道社区宣传动、植物疫病防治知识,引导市民认识灾害,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及时宣传防治动、植物疫病的先进事迹及其防治动态。对外新闻遵照新闻纪律接待媒体采访。
19、区监察局:负责制定指挥系统工作纪律制度,并实施检查;对有关单位和有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动、植物疫情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武钢(集团)公司: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本集团动物防疫、消毒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21、一冶建设公司:发生动物疫情时,负责本集团动物防疫、消毒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22、区邮政局:办理动、植物及其产品邮寄、运输时,必须凭当地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调运检疫证书。
23、各街道办事处、钢都管委会:协助各责任单位做好本辖区单位动、植物疫情防控工作。
24、疫点单位:协助各责任单位做好动、植物疫情防控及善后处置工作。
六、日常准备与预防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做好动、植物疫情防控的日常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一)专业备勤:专家组负责动、植物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日常备勤:加强对动物疫情和植物疫情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普查工作;落实预防动、植物疫情措施;各防控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加强有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七、处置程序与措施
(一)处置程序
发生动物疫情时:
1、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长报告,同时向市动检站江南分站和平站报告,要求2小时内派2名以上专业人员现场初诊、调查核实。对怀疑是重特大动物疫病的,由疫区街道办事处以正式公文向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专人会同市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进行临床诊断,并由技术负责人采集病料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病原学或血清学诊断,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后,由区人民政府立即用正式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预案的启动。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发生植物疫情时:
1、疫情报告和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重的可疑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长报告,同时向市农检测中心报告,要求2小时内派出2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能确认的,要请市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送样到省植保总站“湖北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根据检疫检验结果,确诊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重大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宣布为疫情发生区,发生特大疫情时,报请农业部予以公布。
2、应急预案的启动。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二)控制措施
1、调查疫情,分析疫源。通过调查,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发病动、植物所在的养殖(种植)场(户)、养殖(种植)小区或其他有关加工、经营单位划为疫点;居民分散种养的,将发病动、植物所在的社区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半径3—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将疫区周边半径5—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并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非疫区分别采取措施。
(三)保护措施
对人畜共患一类动、植物疫病要作好防范保护。
1、密切接触人员的防护措施:
一级防护:戴16层棉纱口罩,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乳胶手套;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动物宰杀和无害化处理,进行预防性消毒的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穿长筒胶鞋、戴橡胶手套;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二级防护:穿普通工作服、戴工作帽、外罩1层防护服、戴防护眼镜和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穿鞋套。进行动物宰杀和处理时,应戴胶手套,穿长筒胶鞋;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2、一般接触人员的防护措施: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窗通气,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手;接触动物及其排泄物时,应佩戴防护口罩。
3、其它防护措施:隔离、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预防接种、家庭消毒。
(四)综合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发生动、植物疫情时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核拨。
2、物资保障:分别建立动、植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区卫生局负责提出动物防疫疫苗、消毒药品的采购计划,经批准后负责采购和储备动植物防疫物资。动、植物疫情扑灭所需的专用防疫车辆、农药、药械、汽车以及防疫、消毒灭源等物资储备应在交通便利、安全保险的区域,以确保市动检站和市农检测中心检测,发现的动、植物疫情,能及时彻底扑灭。
3、技术保障:市设立动、植物疫情诊断检疫检测、监测中心。动物疫病快速诊断中心设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疫病快速诊断中心设在市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负责对动、植物疫情进行检测。
4、人员保障:由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动、植物防疫现场诊断技术组和应急预备队。
(五)解除封锁
发生重特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动物类及其产品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后,经21天以上的消毒、监测(特殊疫病从其国家规定),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并经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视为疫情扑灭。发生重特大植物疫情,疫区内所有染疫农产品按规定处置后,在市植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视为疫情扑灭。重特大动植物疫情扑灭后,是动物类疫情的,由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是植物疫情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发布封锁令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八、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反应敏捷、运作协调、救援有力;
2、现场指挥与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3、应急救援人员尚未赶到事件现场前,事件单位开展自救时,严格按有关规定保护现场;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遣分配;
5、对具有有毒物质泄露的救援,必须正确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6、事件污染区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7、救援车辆应服从交管部门安排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九、社会支持与援助
对本区发生重特大动、植物疫情,需要社会支持和援助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
十、责任追究
在疫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执行中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十一、总结与报告
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经指挥长批准后报区人民政府。
十二、附则
(一)本《预案》的管理单位为区卫生局。
(二)本《预案》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