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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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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7年10月10日 | 文档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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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青山区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制定机构 青山区卫生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监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高效有序、反应快速、措施果断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机制;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事件灾难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应急准备工作; (四)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坚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原则。加强演练,熟悉预案,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协同作战的水平。 三、应急救援的范围 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区内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区内发生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无续发病例发生; 2、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区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3、1周内发生霍乱病例10-30例; 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6、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发生在本区举行的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8、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以内;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一次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的; 11、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2、发生腺鼠疫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病例数20例及以上; 3、霍乱在辖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4、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至2个及以上行政区; 6、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总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q)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9、发生急性职业病一次发生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1、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明显增加,疫情扩散到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2个及以上行政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4、发生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经国家、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六、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 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 区人民政府区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卫生局局长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青山交通大队、区发改委(区物价局)、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外经贸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民政局、区社保处、区城管局、区经贸委、区建设局、区监察局、武钢(集团)公司、武钢房产公司、一冶建设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钢都管委会、各委办局和事件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见附件)。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 区政府办公室电话:68865067、区卫生局电话:68865291 市应急委员会电话:82836322 12345 (二)实施机构的职责 1、指挥部:事件发生后,指挥长赶赴事件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督察有关单位进行事件调查、善后处置及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承接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预案》;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局、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协调应急救援单位的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事件发展态势,划定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对突发事件区域内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实施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负责提出紧急防疫所需疫苗、药品、器械、试剂及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采购预算,并及时组织贮备和调配;负责根据突发事件防治需要,及时制定进出本行政区域必设的交通哨卡设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哨卡的检查工作;搜集整理并分析判断事件现场情报,为指挥人员决策提供准确信息;执行发布和解除应急处置命令、信号;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区卫生局:全面负责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演练;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质和经费储备计划;保障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负责医疗物资的储备;保障事件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材;负责协调对突发事件原因、检验、诊断技术的应急科研攻关,组织实施防治措施、药物、疫苗、病因病原学等的研究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核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审核应急资金支付范围。 5、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治安、保卫及刑事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6、青山交通大队:负责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实施交通封锁管理。 7、区发改委(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公共卫生防疫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计划;负责对疫情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坚决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大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力度,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流程,并向区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信息和调控政策建议。 8、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幼儿园(托幼机构)、中小学、高等院校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 9、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与查验,督促经营者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10、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区内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地区人士重大涉外疫情的协调处理工作。 11、区外经贸局:负责做好食品及食品原料进出口的管理工作,组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紧缺物资的进口工作。 12、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 13、区质监分局:负责应急处置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4、区环保局:负责监督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及其它与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环保工作。 15、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 16、区总工会、区民政局:负责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农民工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做好专项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工作;负责受灾困难户的生活救助工作和死亡人员殡葬工作。 17、区社保处:落实医疗费用的相关政策。 18、区城管局、区卫生局:负责开展城区卫生保洁工作。 19、区经贸委:负责做好防治期间流通环节商品的检查及市场商品供应工作。 20、区建设局:负责落实交通工具,组织物资、器材、人员的输送。 21、武钢(集团)公司:负责本集团的相关管理工作。 22、武钢房产公司:负责生活用水的监测及管理工作。 23、一冶建设公司:负责本集团的相关管理工作。 24、各街道办事处、钢都管委会:协助各责任单位做好本辖区单位的疫情防治工作。 25、事件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助各责任单位做好疫情防治及善后处置工作。 26、区监察局:负责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27、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七、专业组与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设立13个救援专业组。 1、医疗救治组:负责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查督促医院的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医务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培训。由区卫生局负责,各辖区医疗单位配合。 2、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防疫站)等单位配合。 3、疫情监测组:负责实时收集、统计、分析疫情信息;检查督促区疾控中心和各直报点24小时在线监控和直报工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信息情况上报;及时处理有关单位的不规范疫报行为。由区卫生局负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防疫站)等单位配合。 4、现场消毒组:负责对疫点疫区实施消毒;督促、检查重点地区的预防消毒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防疫站)等单位配合。 5、检验组:负责采集样本,实施实验室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由区卫生局负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防疫站)等单位配合。 6、卫生宣传组: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对广大群众开展防病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搞好社会动员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委宣传部协助,各街道办事处、钢都管委会,各委、办、局配合。 7、卫生监督组:组织开展卫生执法检查,对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地、学校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餐饮、娱乐等重点区域进行监督检查。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卫生监督所等单位配合。 8、社会管理组:负责隔离工作的各项组织与协调,做好隔离点的选定及配套设施落实;出现疫情时,对密切接触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督导社区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或集中预防医学观察,配合区CDC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开展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工作;指导社区消毒员对家庭进行消毒;协调公安机关做好疫情流行期间的社会治安管理,对蛊惑人心,散布谣言者进行处理;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领导批示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病逝的无着落人员和无主动物实施防疫无害化处理。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协助,各街道办事处、钢都管委会,各委、办、局配合。 9、后勤保障组:负责收集、统计、评估、采购、调配防治工作中所需各类物资;按需要制定储备计划;保证充足的物资供应和及时调运;协调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和资金审批的特事特办管理规定,保障资金的正常合理使用;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由区建设局、区经贸委、区财政局负责,区卫生局等单位配合。 10、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必要时实行交通封锁;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与查验。由区公安分局、市交管局青山大队、区交通局负责,事件单位及事件主管部门、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配合。 11、通讯保障组:负责提供抢险救援处置行动的通信联络保障,及时沟通与市、区现场指挥、有关人员联系。由区卫生局负责。 12、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妥善安排家属生活及善后处置工作。由事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13、宣传报道组:客观地报道事件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有关情况,对外新闻遵照新闻纪律接待媒体采访。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卫生局配合。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一)专业备勤:各救援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日常备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做到24小时联络畅通。各救援部门值班人员和应急队伍做到人员、车辆24小时备勤,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各种技术设备、装备、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完好,并能及时到位。 (三)日常预防:区政府组建专家评估委员会,为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强化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构建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各组成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加强群众性防范和宣传教育;组织救援部门熟悉《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 (四)保障措施: 1、通讯与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2、救援装备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掌握救援队伍特种装备情况; 3、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和完善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企业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4、交通运输保障:制定事件现场道路管制路线,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5、医疗卫生保障:建立急救医疗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技术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治能力; 6、物资保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7、资金保障: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救援演练、救援处置、救援机构日常工作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地开展事件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策划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提供事件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9、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各专业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10、宣教培训: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对全社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同时应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知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11、演习: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12、监督检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应急救援的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九、救援程序 (一) 事件报警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或向110报警。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时间、祥细地址;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主要毒物、危害范围;事件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件抢救处置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救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时间、联系电话等。 (二)救援程序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类型和性质,立即通知事件单位进行前期处置,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市卫生局报告。 2、根据上级指示,采取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 3、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立即组织专家或请市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同时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趋势。 4、当事件转化或即将转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市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同时做好区级《预案》的启动工作。 5、确定为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预案》,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启动《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应急救援单位下达集结的指令,并调集各专业队伍及设施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当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变成重特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区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6、事件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7、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要按《预案》的分工,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抢险设备、器材、物资到达现场。 8、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件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9、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听取专家组的意见,确定具体救援方案,下达各专业救援队伍执行任务的指令。 10、各专业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11、事件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12、事件得到控制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13、事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十、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反应敏捷、运作协调、救援有力; 2、现场指挥与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3、应急救援人员尚未赶到事件现场前,事件单位开展自救时,严格按有关规定保护现场;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遣分配; 5、对具有有毒物质泄露的救援,必须正确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6、事件污染区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7、救援车辆应服从交管部门安排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十一、应急状态终止与善后处置 (一)应急状态终止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条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宣布 1、确认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有关部门已实施保护公众免受突发事件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3、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恢复计划并正处在恢复之中。 (二)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1、组织实施恢复计划; 2、继续监测和评价事件状态,直至基本恢复; 3、如有必要对突发事件造成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4、评估事件损失,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事件和其它善后工作。 对本区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社会支持和援助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 十三、责任追究 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执行中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十四、总结与报告 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经指挥长批准后报区政府。 十五、附则 (一)本《预案》的管理单位为区卫生局。 (二)本《预案》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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