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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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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7年10月11日 | 文档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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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各类机动车辆; 2、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速印机、投影仪、办公用纸; 3、单价在2,000元或批量在5,000元以上的碎纸机、扫描仪、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图书资料、应用软件、通信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管理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控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4、批量在10,000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饰工程。 2、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建设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定点保险、车辆定点维修。 二、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分散采购的形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青山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2、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专项资金预算的同时,必须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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