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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教学)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6年11月30日   |  文档来源: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教学)研究项目(简称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教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项目的实施;项目的结题、中止与撤项。

    第三条 高教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局、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一)市教育局高教处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预算、审核、划拨科研立项经费,直接监管重点项目。

    (二)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处、教务处(简称学校管理部门)承担项目管理的具体责任。负责各校项目申报的组织、初审,为校内立项课题研究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联系和协调科研项目的结题,落实和管理科研经费,跟踪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课题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申报的要求,认真做好选题论证和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如实、规范地填写申报表,上报学校科研处或教务处。

    第五条 各学校要对选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课题组人员结构与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内容与过程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集中上报市教育局高教处。

    第六条 市教育局汇总各校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和发布立项课题。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与课题组成员一起制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并报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备案。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人员与分工、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主要阶段与成果形式、经费使用计划等)应与申报表内容基本一致。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课题负责人在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主持课题研究,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应与课题组成员协商,推举新的课题负责人或指定代理课题负责人,并向市教育局高教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课题研究各环节中研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国家、省、市有关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保存、保管好各类原始材料,课题完成后及时将课题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学校管理部门要根据研究计划对研究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为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及时间提供保障,并及时联系、协调有关事项,为项目研究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课题的研究经费要给与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并具体落实到课题负责人,从制度上保证划拨经费与配套经费的专款专用。市教育局高教处定期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科研项目的结题、中止和撤项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完成研究后,应及时进行成果整理,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交学校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做好课题的验收、评审或鉴定等结题工作。一般课题结题原则上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重点课题由市教育局高教处确定结题形式。结题形式可采取通讯评审、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由企业、用户、第三方等鉴定形式。

    第十三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做好课题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成果登记及经费结算等工作。

    第十四条 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学校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跟踪收集成果的社会影响与经济效益,及时上报市教育局高教处。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课题研究不能进行或不必进行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学校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中止或撤项报告,报市教育局高教处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需注“武汉市市属高等学校200×年度科学(教学)研究项目(武教高——)”字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高教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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