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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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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7年6月12日 | 文档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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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
武政[200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二、禁燃区范围 (一)发展大道—汉西路—建设大道—江汉二桥—江汉二桥路—龙阳大道—三环线立交桥—三环线—白沙洲大桥汉阳桥头—沿长江江堤—杨泗港过江隧道(规划)—八坦路—沿二环线(规划)—南湖大道—珞狮南路延长线(规划)—三环线—中北路延长线(规划)—沿二环线(规划)—二七路过江通道(规划)—二七路—发展大道所围区域。 (二)工业大道-冶金大道-王青公路-中北路延长线(规划)所围区域; (三)东风大道三环线立交桥—三环线—江堤路—东荆河路—硃山湖大道—京珠高速—全力北路—后官湖大道—车城西路—碧湖路—博学路(含江汉大学校区)—三角湖路—东风大道—东风大道三环线立交桥所围区域。 三、控制区范围 (一)三环线以内未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其他区域。 (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规划范围在三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内未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其他区域。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和电站锅炉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自2010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禁燃区内现有城市集中供热锅炉、电站锅炉的管理,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采取停产治理或者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等措施。 六、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城市集中供热锅炉除外)。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采取除尘和脱硫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七、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污染情况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作出提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决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依法关闭。 控制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依法关闭。 八、发展改革、经济、环保、质监、规划、财政、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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