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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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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7年7月10日 | 文档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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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有关“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要求和原国家科委制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工字〔1997〕345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武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规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特研究制定《武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培训等综合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扶植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对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人员素质、产品质量及附加值,进一步发展我市经济实力和社会生产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你们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武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原国家科委制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工字〔1997〕3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在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大幅度提高生产率,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面向社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是致力于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非营利机构。 第四条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全市总体规划,自办、联办各具特色和特点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指导;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助市科技局对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实施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组织社会科技力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服务,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社会生产力。它是科技界与企业界的桥梁,是政府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助手,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智囊团和技术后盾。 第七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地区和行业两种类型,两者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构成为企业服务的网络。
第八条 生产促进中心的主要任务 l、提供科技、经济、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提供企业诊断和改善管理方面服务。 3、提供人才培训服务。 4、组织企业与高校及研究开发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 5、组织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6、协助企业开拓国际技术经济合作渠道。 7、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提高生产力的对策,向政府提供政策性建议。 8、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 建 第九条 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市科技局负责组建,并报国家科技部备案。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技局审批;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科技局提出,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条件 1、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纳入各区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2、区科技局要加强领导,把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纳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帮助各中心形成主导业务; 3、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必要的启动资金; 4、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5、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6、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7、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8、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条件 1、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行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 2、面向本行业中小企业服务; 3、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必要的启动资金; 4、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5、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6、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7、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8、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负责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的受理工作。申报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成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请示;2、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可行性报告;3、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方案。所有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有关处室会商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下达同意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批复。 三、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批复,按《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方案》开展组建工作。 第四章 创建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 集中力量培育一批优势明显的示范中心,使之成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具有较大的支持力度; 2、生产力促进中心领导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管理水平高;
3、生产力中心具有一定的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4、积极为企业服务,运行一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业绩; 5、中心的队伍健全和自我发展能力强;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1、市级示范生产促进中心认定申请表; 2、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程序: 已批准组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并颁发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匾牌。 符合国家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向国家科技部推荐。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领导,把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纳入区和行业的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帮助各中心形成主导业务。 第十七条 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业务报表,并同时抄送一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八条 建立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网,实现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之间的信息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业务发展,工作网由市科技局指导,各生产力促进中心要创造条件,支持工作网正常运转。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和发展所需经费以当地政府和行业投入为主,生产力促进中心自身创收,社会赞助等多渠道筹集。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内容的扩大,提高创收能力,逐步走向自我良性发展的道路。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状况和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的情况,将择优列入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计划给予经费资助。 第廿一条 市科技局资助的经费,必须用于第二章第八条所规定的任务及
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有关的任务。 第廿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合同要求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廿三条 对违反项目计划,将市科技三项经费拨款挪作他用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市科技局有权追缴挪用部分,并取消该中心市拨三项经费的申请权。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廿四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廿五条 考核内容 1、为企业服务所取得的业绩和自我发展能力; 2、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力度; 3、中心领导班子和业务骨干的改革意识,业务拓展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献身精神; 4、为企业综合服务能力和手段。 第廿六条 考核每年一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经考核获得优秀的生产促进中心,市科技局将通报表扬。 对第一次考核不达标者,给予警告;连续二年考核不达标者,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称号。 第廿七条 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与发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廿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廿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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