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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安(2007)19号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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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7年11月8日 | 文档来源:区安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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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钢都管委会,区属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国庆节来临之际,各种文娱、旅游、商贸活动频繁,人流、物流、车流将大量增加,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期。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节日。现就做好节日前和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精神,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在国庆节来临之前,要研究部署本辖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和隐患点,加强安全防范,督促检查落实,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周密细致地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严防节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认真组织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庆节前要领导带队,组织检查本系统和所管辖范围的工业企业、商业、学校、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单位,要在前一段事故隐患排查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化隐患排查工作,做好隐患整改的“回头看”和再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扎实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运输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引导和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是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要重点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规范现场管理秩序。 三是加强对重点消防场所的安全监管。对市场、商场、影剧院、舞厅、网吧、宾馆、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的电气设备、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警示标志和应急预案等要逐一进行检查和整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四是加强对旅游景点、游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游客运载工具和带有危险性的游艺等旅游项目以及大型游乐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游客安全。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防止发生各类旅游安全事故。 五是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要加强对车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客运汽车,尤其是学校校巴等大型交通设施的检查,严禁超载超员,特别是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检查和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现象,强化交通安全。各类运输单位要在节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所有的运输工具进行一次安全“体检”,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一律不得投入运营。 六是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经公安部门审批。活动举办单位在策划活动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事先认真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大综合管理,严格监督执法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节日期间要加强力量深入基层,关口前移,认真进行检查、督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关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未落实的单位,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同时加强对节日期间连续生产和设备检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节日值班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国庆节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确保每天有领导在岗带班,昼夜有专人值班。严肃值班纪律,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对各种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并按程序及时报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各部门和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部署和检查。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安全生产检查统计表和节日值班表于9月28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十一”放假期间(10月1日—10月7日),每天下午12:00—15:00时请打电话51600976,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情况,15时至次日12时如遇特殊情况请打区安监局局长电话13100631031或86576072。 附: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统计表一、表二。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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