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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05)42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07年9月11日   |  文档来源:

 

各街办事处,钢都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05]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区域公共安全设施(政法机关、应急系统等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五)重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区发改委作为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批的投资项目,规划、环保、安全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区经贸委、建设局、外经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水务局、城管局、科技局、教育局、文体局、卫生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投资3-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简化程序,只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投资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一并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区发改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区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 ,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补助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第十二条  补助和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凡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由各部门报区发改委,经区发改委筛选汇总,分批(特别重大的按每个项目)报区投资及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按程序上报。经批准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批准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限可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在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各部门按规定程序编制和报批。

第十五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发改委审核,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算,并按项目预算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自筹和融资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80% 时停止拨付资金,以区财政局审核的财务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清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具备了使用功能,在完成质量备案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部门进行交付验收,投入试用。

试用期间,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报区发改委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规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对列入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派驻审计特派员。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安排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综合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效能实施监察,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内容编制。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项目建议书内容附件

   附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三、资金申请报告内容

   附件四、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一、项目建议书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选址、占地面积;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耗用分析;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估算,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建设进度安排;

(八)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四)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六)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七)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八)招标方案;

(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一)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或环境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或《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提供银行贷款意向;

(五)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三、资金申请报告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选址、占地面积;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来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耗用分析;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建设进度安排;

(八)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四、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分五个步骤。

一、项目库建立阶段

区发改委组织各部门,依据本部门发展规划策划项目,建立项目库。

二、项目筛选初审阶段

区发改委于每年7—9月份组织各部门申报项目,申报的项目经区发改委筛选汇总,分批(特别重大的按每个项目)报区投资及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按程序上报。

三、项目确定审批段

按程序上报同意的项目按《青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办理。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发改委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批手续。区发改委根据有关会议纪要下达批复文件,作为编制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和审计的依据。

项目审批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2)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内容;

四、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阶段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依据区财政财力情况,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建议(附项目批复文件),按程序上报。

五、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阶段

区发改委会依据报批同意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区财政局依据区人大批准的总预算和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区财政局按照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核拨资金。

六、应急项目办理

应急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按程序加快办理。

应急项目是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和市 区重点在年度投资计划之外增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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