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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07〕17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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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7年7月2日 | 文档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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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2007〕17号
各街办事处、钢都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区三个文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能力、行政执法能力、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实现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保障全区居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和谐青山建设。 2、工作目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责任明确、运转高效、行动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区、街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和市场、企业质量自检体系,实施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区实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主要是加强对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 1、严格依法执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检验检测制度,禁止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理、处罚。建立包装标识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标识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包装或者标识后才能销售。同时,努力促进产销衔接,强化营销促销服务,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份额。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销售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各菜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加强对生产和销售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各宾馆、酒店、集体食堂要加强对购进农产品的查资验质。 3、建立举报奖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的对接互认,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街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街办事处、管委会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发改委、工商、质监、经贸、公安、卫生、财政、城管、监察、编办、人事、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街办事处、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和一票否决。 2、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经贸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农产品流通领域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卫生部门负责消费市场的监管,督促宾馆、酒店、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查资验质制度,依法查处购进和销售使用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违法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标准体系,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大力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标准示范推广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暴力抗法案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 3、加强舆论宣传。各街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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