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基本住房需要,加快解决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2007〕740号)、《武汉市“十一五”住房发展规划》和《武汉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综合考虑武汉市人口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根据城市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双限商品住房的计划管理,引导和规范其它商品住房供应,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有保障,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有支持,高收入家庭住房有市场的住房供应模式,逐步实现“住有所居”。
二、建设目标
2009年全市拟安排总规模1000万平方米的各类住房建设计划,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合计20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双竞双限房)建设规模合计500万平方米;其他类型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合计300万平方米,占总计划比例分别为20%、50%、30%(具体项目详见后附各类计划表)。
三、保障措施
1、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占全市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2、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确保2009年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70%以上。
3、加强和规范房地产项目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完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新开工条件。
4、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完善住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新建住宅质量达标、环境优美、配套完善;保障性住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5、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工作;继续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价格预审和最高限价管理;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具体工作职责分工,把住房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住房工作全面负责,加大督导协调力度,确保各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按时开工;市相关部门要对应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住房计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7、及时做好新建(含配建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市区两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