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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交字[2008]20号青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合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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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年8月14日 | 文档来源:交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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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关于依法合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的若干规定》和《青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关于依法合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交通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中,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以下简称三步式)的行政执法程序。 (一)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且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并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按照三步式程序,以教育规范为主。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按照三步式程序,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人在责令限期内予以改正的,一般不予罚款或者从轻处罚。 (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实施处罚。处罚标准依照《青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交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和备案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报市交委和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一)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取消资信登记,以及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有可能引起群访、集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报市交委和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作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前三日,将有关的审查材料报市交委和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六条 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作出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交委和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对市交委和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委和区政府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其监督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青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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