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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剧毒物品管理
审批部门:
公安分局
事项类型:
核准事项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公安分局
行政审批程序:
1、《剧毒物品购买证》单位申请;
2、分局治安大队审核;
3、报市局审批。
4、发放证书。
行政审批条件:
1、单位申请,市公安局批准文书许可证;
2、单位申购表;
3、购买合同。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联系方式:
8539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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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当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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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剧毒物品管理
审批部门:
公安分局
事项类型:
核准事项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公安分局
行政审批程序:
1、《剧毒物品购买证》单位申请;
2、分局治安大队审核;
3、报市局审批。
4、发放证书。
行政审批条件:
1、单位申请,市公安局批准文书许可证;
2、单位申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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