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 事项内容: |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 审批部门: |
工商分局 |
事项类型: |
备案 |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工商分局 |
| 行政审批程序: |
1.接受申请;
2.审查、受理;
3.决定;
4.发照。 |
| 行政审批条件: |
1.企业或主管部门指定代理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审原件,收原件);
2.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审原件,收原件);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审原件,收原件);
4.由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企业法人章程(审原件,收原件);
5.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审原件,收原件);
6.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主管部门对负责人作职文件和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审原件,收原件);
7.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原件,收原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全套申报资料(审原件,收原件);
9.主办单位法定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1.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 2.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超过部门不再收取; 4.执照副本一个10元; 5.执照镜框一个15元。 |
|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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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86848220。投诉电话:86848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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