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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8]61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鼓励和促进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9月12日   |  文档来源:发改委

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的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国家部委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武汉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武政办〔2005〕134 号)精神,结合青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鼓励各类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政府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法人代表给予一定奖励。

二、组织管理

全区清洁生产审核(包括自愿和强制两类)的归口主管部门是区发改委和区环保局。区环保局负责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初审。

三、奖励办法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3 — 5万元奖励,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的补助;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奖励申报及审核程序

1、资金来源。政府鼓励清洁生产审核的奖励资金,在每年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申报程序。对自愿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由区环保局与区发改委会商初审后提出奖励意见,经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资金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0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住宅小区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的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青发[2008]3号)文件精神为推进青山区住宅小区生活污水的综合利用,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或其它用途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回用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在本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小区和已建成有条件使用中水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其建设投资主体和物业服务单位为本办法的奖励或补助对象。

二、组织管理

1、新建或在建住宅小区中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青山区房产管理局。

2、区规划分局、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建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等手续。

3、已建成并有条件使用中水的住宅小区,由区房产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制定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规划,并实施建设改造。

4、中水回用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区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中水回用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区房产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中水回用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回用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同时由水务或环保部门按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三、奖励办法

1、根据设备处理能力,区政府对新建或已建成住宅小区推行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给予建设投入奖励。日处理量为50吨的,给予建设单位8万元奖励;日处理量为100吨的,给予建设单位15万元奖励;日处理量为200吨的,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奖励。

2、按中水处理量,给予物业服务单位每吨中水0.4元的补助。

四、奖励申报及审核程序

1、资金来源。政府鼓励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在每年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申报程序。对已建成中水回用设施,并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小区,由区房产局提出对其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给予奖励和补助意见,经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资金监管。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0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生化处理

的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青山区委、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青山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垃圾的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全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区的建设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奖励制度,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的建设、管理和运行保障机制,促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工作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组织管理

1、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日常组织和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区城管局。

2、全区范围内的社区、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学校等应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单位应同步推行垃圾生化处理工作。

3、计划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的社区、单位,每年由区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实行生化处理的社区及单位名单,经区城管局与区发改委会商审核后,由区城管局组织实施。

4、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社区和单位,应在区城管局统一指导下有序开展;配置垃圾生化处理设备的社区和单位,由区城管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新建、在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党政机关和学校等应同步规划建设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设备,其建设投资分摊至主体工程建设成本。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的社区和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奖励。

(一)设备投入和运行成本奖励政策

1、同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的奖励标准

(1)社区、党政机关、集贸市场和企事业单位配套建设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对建设单位按设备总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

(2)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且垃圾生化处理量占垃圾总量20%以上的,对责任管理部门按其年运行总费用的50%给予奖励。

(3)按照《青山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考核细则》,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的社区、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年终给予管理责任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至5000元。

2、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奖励标准

(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且垃圾减量达到10%以上的社区,每季度按每月每户1元的标准对管理责任主体进行奖励。

(2)按照《青山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考核细则》,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社区、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年终给予管理责任人一次性奖励500元至1000元。

(二)减量减费奖励政策

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并依法缴纳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的社区、单位、部门,由区城管局按照《青山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生化处理考核细则》对不同类型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根据其减量程度,每半年同比例返还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

四、奖励申报及审核程序

1、资金来源。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实行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的各项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每年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奖励申报程序。对已建设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并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建设和使用单位,由区城管局初审后,提出奖励意见,向区发改委申报,经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减量减费返还程序。对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实行生活垃圾生化处理且达到考核合格标准的社区、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交申请,由区城管局初审,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从垃圾处理费专户列支。

4、资金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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