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 事项内容: |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和变更 |
| 审批部门: |
教育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事项 |
|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
教育局 |
| 行政审批程序: |
申请
实地考察
受理(发展规划科)
考核小组考核
市局审批
办结 |
| 行政审批条件: |
1.申请办学报告(联合办学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2.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3.公民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4.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及有效证明件,并载明产权;
5.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决策机构负责人相关材料;
6.学校、董事会办学章程;
7.学校管理制度和教学计划;
8.所聘教师、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9.办学场地证明和平面示意图,租赁校舍合同书。 |
| 承诺时限: |
30天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许可证变更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收取许可证的工本费150元。 |
|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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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50806145。投诉电话:86848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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