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湖北将逐步实行免费婚检 生二胎不必再等四年   “少建大剧院,多修小剧场”   武汉城市圈全力推行公积金跨城融通   武汉拟立法规范公积金管理 不缴最高可罚5万   东湖新版年票昨起发行    站内搜索:
主要内容 相关政策 在线咨询 打印此页
主要内容
事项内容: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和变更
审批部门: 教育局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教育局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
实地考察
受理(发展规划科)
考核小组考核
市局审批
办结
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办学报告(联合办学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2.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3.公民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4.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及有效证明件,并载明产权;
5.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决策机构负责人相关材料;
6.学校、董事会办学章程;
7.学校管理制度和教学计划;
8.所聘教师、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9.办学场地证明和平面示意图,租赁校舍合同书。
承诺时限: 3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许可证变更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收取许可证的工本费150元。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50806145。投诉电话:86848239。
表格下载  

相关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在线咨询:

事项内容: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和变更
审批部门: 教育局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教育局
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
实地考察
受理(发展规划科)
考核小组考核
市局审批
办结
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办学报告(联合办学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2.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3.公民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4.办学资金来源,资金数及有效证明件,并载明产权;
5.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决策机构负责人相关材料;
6.学校、董事会办学章程;
7.学校管理制度和教学计划;
8.所聘教师、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9.办学场地证明和平面示意图,租赁校舍合同书。
承诺时限: 3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许可证变更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收取许可证的工本费150元。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50806145。投诉电话:8684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