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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8]48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青山区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7月11日   |  文档来源:科技局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青山区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武汉市青山区中小企业科技项目

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设立的青山区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担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在青山区工商注册的各类所有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提高担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专项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设立担保专项资金的目的是: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企业、科技创业投资创新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进行投融资为主体,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的新型投融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项目的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担保专项资金的资金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

1、         财政拨款;

2、         企业出资;

3、         担保专项资金衍生收益;

4、         其他。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担保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的科技创新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大量吸纳就业、初创企业、节能减排、有利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科技项目。

申请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区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已有主导产品,将要批量生产或已规模化生产,经营业绩良好;

(三)企业负责人有较好的个人信用、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申请贷款后)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五)企业及主要股东没有银行信贷不良记录,工商、税务、海关(及其他)机构等部门记录良好。

第七条 担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和一般性加工业项目,不参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管理担保专项资金,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对担保专项资金进行专业化运作。区科技局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确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

  批准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审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科技项目计划;

  负责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支持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跟踪。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贷款担保申请企业应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项目可行性、贷款用途、金额以及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相关资料,提交“武汉市科技项目申报表”和“武汉市青山区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申请表”(表格从武汉市青山区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qingshan.gov.cn)。由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区科技局初审后推荐至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第十条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受理。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接到区科技局初审意见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担保手续,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按贷款总额的2.5%/年收取担保费用。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审批放款。合作银行审批贷款企业的贷款申请,企业、合作银行和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回收。贷款企业到期如果不能按期还贷,银行、担保公司展开追索、损失代偿等程序。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应做好所属中小企业科技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中小企业如需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决算,报区科技局审批。

  第十五条  使用担保贷款的科技项目经区科技局批准撤销或中止后,承担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担保贷款,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实施情况较好、在贷款银行规定时间内按时还款的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相关文件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审查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部分或者全部贷款贴息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技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青山区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事业,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推动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降低融资成本,加速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从而大力推动我区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对通过委托给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运用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科技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对象: 在青山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是中小企业,并优先安排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或我市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两自”中小企业。

第四条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由区科技局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科技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纳税,其申请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的项目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

()项目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还款及时。

()经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在市经委备案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项目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2、企业自有抵押物不足,需要担保机构给予信用担保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3、地方政府予以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贴息资金下拨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我区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科技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第七条申请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的实施周期为13年。

第八条科技担保贷款贴息分别为担保费补贴、部分贷款利息补息和全部贷款利息补息三种形式。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的申报程序:

区科技局在每年受理我区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申请项目时,同时受理科技担保贷款贴息项目的申请。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局与企业签定的项目合同书;

2、武汉市青山区中小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申请表;

3、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和担保机构公章)、企业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环评报告、用户意见等)

5、申请单位上年度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技术评审,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立项项目和支持额度,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贴息资金由区科技局下达,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经批准立项的科技担保贷款贴息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四条建立检查制度。区科技局负责对科技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技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的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并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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