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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办理婚姻登记
审批部门:
民政局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区民政局
行政审批程序:
受理
承办
审核
批准
办结
行政审批条件:
1、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近期2寸免冠合影登记像片3张;
3、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盖政治处公章,并出示军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男女双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7、当事人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和身份证保持一致(同音异字必须到所辖派出所改正并加盖公章);
8、男女双方户口婚姻状态栏中必须反映“未婚”、“离婚”、“丧偶”三类中的一类,如无反映的,必须到住地派出所加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9、户口簿上当事人页面须有派出所公章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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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近期2寸免冠合影登记像片3张;
3、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盖政治处公章,并出示军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男女双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7、当事人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和身份证保持一致(同音异字必须到所辖派出所改正并加盖公章);
8、男女双方户口婚姻状态栏中必须反映“未婚”、“离婚”、“丧偶”三类中的一类,如无反映的,必须到住地派出所加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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