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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8]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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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年4月28日 | 文档来源:法制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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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8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
2008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强化政府法制监督,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政府法律事务,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为构建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和 “和谐青山”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继续全面贯彻实施《纲要》,加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不断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明确指出: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区要继续全面贯彻实施《纲要》,加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加速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全区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要继续深化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的基础上,明确具体执法流程,将“权力”转化为“责任”,让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在进一步完善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相结合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价考核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 (二)认真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151]号)的要求,抓紧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部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工作,市属执法机关可按照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化。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端正执法目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在行政执法中要“慎用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适用警告慎用罚款;特别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对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改正;无法当场改正的,要依法实行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整改,杜绝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合法化;对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事要先提供优质服务,再加强事后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重罚款、轻警告等以罚代管、以罚代法的现象。 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办法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应于4月30 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 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区监察局于5月4 日开始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形成全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一)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各单位要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安排并采取培训、讲座、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一是要继续做好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础法律、法规的宣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一系列新颁布和修改后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努力营造我区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二)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用多种手段强化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要切实树立企业优先、服务优先的意识。 (三)坚持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和培训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强化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促进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实施。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将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各部门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同时继续抓好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行政机关要每月安排一次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活动。要依托党校(区行政学校)等干部培训基地,将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础法律法规纳入教学计划,对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和能力训练,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 各部门的2008年度法制宣传培训方案要尽快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为抓手,发挥政府法制层级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事前备案审查工作。要继续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保证出台后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登记、公布、检查和通报等工作制度,通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过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严肃查处和纠正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者上岗执法的违法现象。 (三)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切实查处违法执法的行政行为。各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执法人员。要坚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后15日内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切实发挥政府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坚持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每年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作出自我评价,并将评价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经常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统计分析,不断规范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综合统计表》必须如实填写,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年终将把各单位报表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分处理试行办法》(武政[2002]95号)和《关于对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不良行为的处理意见(暂行)》(青办发[2002]24号)。凡是被媒体曝光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机关要在3日内书面向区政府报告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建立并完善对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考核制度。区政府将继续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行政机关在上半年和年终都要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措施和办法。 四、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区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并积极应诉,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搞官官相护;要研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抓好行政复议受案工作。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大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畅通渠道,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探索建立复议、举报、控诉、信访等联动机制,不断拓宽新形势下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新机制、新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质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结方式,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稳妥推行行政和解结案方式,切实解决行政争议。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不断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质证、集体讨论、案卷公开查阅等各项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水平,努力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成本低廉、高效快捷的救济服务。 (四)依法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严格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省市区政府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和检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典型行政案件庭审观摩工作。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跟踪反馈制度。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检查,认真开展“以案学法”教育活动 开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典型案件,适时组织“以案学法”活动,举一反三。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错案比例较高、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执法部门,由监察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坚决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 2008年,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案卷的检查。 六、加强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进一步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采取短期轮训、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在全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中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引导大家端正行政执法的根本态度,改进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切实做到“职责、权力服从服务于发展的需要,规矩、程序服从服务于效率的需要,评价结论服从服务于最后的成果业绩”。加大政府法制骨干的学习培训力度,对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提高宣传队伍整体素质。 (二)围绕政府法制工作的重点、难点,开展政府法制研究工作。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区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的力度,认真总结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本单位领导出谋划策,更好地发挥法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区政府法制办将在适当的时候举办依法行政理论研讨会,总结推进我区依法行政的经验。 七、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建设学习型、创新型的政府法制队伍,不断开创我区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 (一)创新政府法制工作思路。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奋发进取,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理清思路,突出主线,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做到服务在前,参与其中,积极善后,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和后盾。 (二)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担负着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重要职责。因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为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实必要的人员,使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与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适应新形势,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区政府法制办将进一步加强对各行政机关政府法制工作业务的指导。一是建立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的制度;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府法制业务培训,提高各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三是开展依法行政理论研究,加强实践中普遍性问题的规律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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