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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08]12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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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年4月29日 | 文档来源:政府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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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区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7]7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7年11月底开始,到2008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的具体时间按省安置部门的通知执行。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08年8月底之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及家长的思想状况,切实担负起管理教育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及家长的稳定工作,确保不因安置问题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不发生赴省、市群体访,不发生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退役士兵临时党、团支部的领导;各街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教育退役士兵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变择业观念,增强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的信心;自觉遵守安置政策,服从政府的安置。 三、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辖区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坚决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5]2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安排就业和培训扶持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安置,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士官,凡是其父母或配偶单位有能力接收的,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行业或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凡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鼓励他们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子女安置按青政办[2005]60号相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应尽量缩短退役士兵待安置的时间,确保在2008年8月底以前完成安置任务。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力度。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对愿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由劳动部门提供免费培训,区财政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退役士兵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要进一步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信息、指导等服务,举办专场就业推荐会;各街(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社区网络,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积极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服务。要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并在政策允许条件下给予积极扶持,为他们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列入再就业扶持范围,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积极支持、配合企业、相关单位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方式的调整,引导退役士兵及家长树立正确择业观,适应安置工作改革。 (四)严肃安置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凡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一律不能享受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 四、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保证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单位整体改制、关闭、破产,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3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安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特殊社会保障。各单位、各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为了加强对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调整和充实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副区长俞良敏任组长,区人武部政委陈松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严冀钢、区民政局局长黄会文为副组长,区编办相关负责人、区财政局副局长骆汉萍、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王明清、区人事局副局长李冬梅、区劳动局副局长柳军、区民政局副局长周景光为成员。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安置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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