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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8]47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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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年6月18日 | 文档来源:政府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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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考核操作实施办法》(武劳社[2008]40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青山区小额贷款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我区全民创业,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武劳社[2008]40号)和《中共青山区委、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二、贷款对象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我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劳动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三、担保基金、担保机构
第七条 设立区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600万元。今后视全民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地调整提高。 第八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为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存于所指定的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经办银行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同意,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 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小额担保贷款可按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
五、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管委会)申报、劳动局审查、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核贷的程序进行。一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借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2)申请人诚信有无严重不良记录;(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借款申请人调查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街道(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公章报劳动局审查。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4个工作日。 (三)劳动局对街道(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并确定是否属于微利项目。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印章。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经劳动局审查后,直接推荐到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审核。 本阶段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四)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应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不得受理反担保;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人与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向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推荐,同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劳动窗口设立专门受理点,采取联合办公形式,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 担保公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除了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外,对劳动局推荐审核和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承诺的小额贷款项目不再重复审查,直接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要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 本阶段办理时间为2个工作日。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合伙人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可达15万元。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由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核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或合伙经营。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对按时还款的,可享受两次贷款优惠政策,但两次贷款间隔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全额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受理后,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上级财政申请贴息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区财政补助。
七、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住房证)、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武汉户籍居民,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职介机构)、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出现贷款损失时,经认定属不可抗拒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可只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一条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对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 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可免除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贷款余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局、劳动局、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劳动局、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到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5%时,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等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局应协助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2)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3)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担保机构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4)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余额的20%;(5)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应在每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向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报劳动局、财政局审批后,履行代偿责任,并及时将代偿金额拨付到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指定账户。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向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批;经批准后,2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到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 第二十八条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劳动局、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应会同街道(管委会)、社区(含工青妇等受理推荐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代偿周转金。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可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八、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条 将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每年将目标任务下达到各街道(管委会),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年终考评的督促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奖励制度。对小额担保贷款绩效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街道(管委会)、社区给予奖励;将街道(管委会)、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建信用社区的考核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是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不力、借款人恶意逃废和骗取贷款问题突出的社区,取消其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骗取银行贷款和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武汉市商业银行红钢城支行应将其不良记录输入金融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
九、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由青山区劳动局、青山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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