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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综办发[2008]11号关于印发《关于将区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7月7日   |  文档来源:政府办

区综治各责任单位:

现将《关于将区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

 

 

关于将区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目标责任考核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和《2007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要求,为形成我区“区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格局,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将区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以区综治办牵头,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信访局、维稳办、民政局、规划国土管理分局、房产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处、公积金办、街道(管委会)等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清理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协调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执行案件、敏感案件、非法干预案件;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其他问题。联席会议主席由区综治办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参会通知后,应当准时到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落实。

二、建立执行信息通报机制

区综治办、区法院各设一名信息联络员,加强工作互动,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区法院应当提前向区综治办报告案件具体情况和工作方案,提请会商研究,作出应对措施。区综治办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时通报区法院并召集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协助区法院执行的工作网络

各街道(管委会)、有关单位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区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请求支持协助的,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应当全力支持。

1、区法院在开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了解有关案情,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开展房屋腾退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等工作时,各街道(管委会)、派出所、社区等单位应予以协助调查、见证。

2、区法院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证照时,区规划国土管理分局、区房产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公积金办、区社保处等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并提供“绿色通道”。

3、区法院在开展房屋腾退、搜查、拘留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执行活动时,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应当提供充足的警力,及时出警,维持执行秩序,全力配合执行活动。区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支持执行活动。

4、区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区维稳办、区信访局、各街道(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支持、协助做双方当事人及有关群众的思想教育等维稳工作。

5、区法院公布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干扰、阻碍、暴力抗拒执行活动行为人身份信息时,广电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提供便捷有效的公示平台。广电部门还应配合区法院对执行工作服务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关心和服务民生、维护地区稳定的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效多作正面报道。

四、建立严格的考评工作机制

区综治办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便于操作的原则,将区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年度考核。

1、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扣除相应分值:

(1)单位为被执行人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

(2)单位为被执行人而虚报、瞒报其财产状况的;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区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

(4)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而怠于协助的;

(5)疏于管理,造成被执行财产毁损、灭失的;

(6)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在发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后,不积极配合的;

(7)区法院执行行为不当的。

2、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区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拒不协助执行,非法干预、阻碍执行,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引发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封门、堵路以及大规模的群体上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2)单位为被执行人而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致使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上访、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的;

(3)单位或辖区在一年内有1人或1人以上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被司法拘留或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单位或辖区内发生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不及时处理的的;

(5)区法院执行依据和执行行为错误的。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由区综治办、区纪检监察部门在全区进行通报。

3、区法院在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区法院应当及时向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责令整改,限期纠正;若该单位在期限内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区法院可向区综治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区综治办作出扣分或“一票否决”的决定。

4、对积极配合区法院清偿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债务的,或长期积极协助执行的;提供重大执行线索,促使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案件顺利执行的,经区法院报请区综治办审核同意,可优先评为当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区综治办将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奖惩到位,以促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重视、支持区法院的执行工作,推动区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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