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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8]74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11月14日   |  文档来源:政府办

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区企事业单位:

由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6号),切实加强我区工程类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加大源头治腐力度,现就加强青山区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范围及标准

(一)凡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国有企业

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工程类项目,不论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数额和比例大小,其整个工程项目都应全部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其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

(三)工程类政府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工程类政府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必须进入区政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工程类政府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选择三家及三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业主应将相关资料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项目施工。备案资料包括: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谈判文件、施工合同等全部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原始资料由业主留存,复印件交区政府采购办留存备案。区政府采购办应对项目的整个谈判过程进行监管。

二、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一)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5、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6、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7、组建评标委员会;

8、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9、按照法定顺序确定中标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二)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区政府采购办、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审核后应当同时在武汉政府采购网和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发布。

2、由招标人依法在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中自主选择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类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政府采购资质和工程招标等资质。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编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的72小时前,在武汉政府采购及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4、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相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的实际分别发布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针对多个标段投标。

5、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投标负责制。投标申请人参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时,需要进行法人委托的,应当委托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投标报名、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参加招标会、踏勘现场、答疑会、开标会等活动,并负责处理本企业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6、一个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证金数额按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的比例计算。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8、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招标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也不得委派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9、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以及各方经办人姓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姓名和中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等,一并在湖北武汉政府采购网和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10、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向区政府采购办和区招标办提交全套招标资料备案。    

11、经区政府采购办、区招标办审核同意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区招标办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区政府采购办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进行执法和效能监察。

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类政府采购建设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用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区招标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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