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投诉人的投诉,工作人员首先在《行政投诉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2、街行政投诉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受理的投诉件采取自办(直查快办)、转办、督办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件转送相关单位。
3、对自办的投诉件,街行政投诉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回告当事人;对转办、督办的投诉件,各承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告当事人,并填写《回访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