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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卫路街行政投诉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08年10月24日   |  文档来源:红卫路街

1、受理。群众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渠道的投诉,凡属受理范围的,都要认真受理并记录。

2、登记。对受理或承办的投诉要及时登记。受理登记内容包括:受理日期、编号、办理结果及情况反馈等;承办登记内容包括:承办时间、编号、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主要内容、办理时限等。

3、报批。涉及科级以下公务人员一般性问题的投诉,由街道党工委确定办理意见;涉及副处级以上公务人员的投诉或涉及其他公务人员但问题较严重的投诉,由街道党工委提出初步办理意见,由区纪委审定。

4、自办和承办。对上级部门转办和自办的,由中心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5、处理。对投诉件,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转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实施;对基本不属实的投诉,责成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属诬告陷害的,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6、审核。对自办和承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重点就调查的投诉事项是否清楚,有关证据是否齐全,对责任人员的量纪定性是否准确恰当,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等进行审查把关。

7、反馈。调查处理后,需要向投诉人进行反馈的,由街行政投诉中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反馈。

8、立卷归档。 对已办结的投诉和转办后上报的调查材料及反馈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分类专柜存放,按年度装订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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