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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发[2008]22号关于转发《区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08年7月1日   |  文档来源:新沟桥街

各社区党总支(支部)、街派出所党支部:

    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及时掌握流动党员信息,切实做好我街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现将区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青组[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按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山区新沟桥街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转发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在流动人口

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

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党工委(管委会党委),各派出所党支部:

    流动党员是流动人口和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既是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现实要求,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发挥流动党员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现将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组厅字[2007]20)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流动人口中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当前正在开展的流动人口中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各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一并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进行登记,并录入暂住人口信息系统;对以往未登记政治面貌情况的,要抓紧进行补登、补录。相关街道社区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帮助做好暂住人口党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在20086月中旬前完成全区流动人口中流动党员信息的补登、补录工作。

    各派出所要为街道社区党组织查询流动党员信息提供支持,实现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今年 46月,在流动党员信息集中采集活动期间,各派出所党支部对所掌握流动党员情况,要督促他们填写《暂住人口党员情况信息采集表》(附表1),每半个月分别向所在街党()委和公安分局党委反馈一次补登、补录的流动党员基木情况;从今年7月开始,由公安分局党委每半个月向区委组织部集中反馈一次流动党员调查摸底情况。各街党()委和公安分局在每月15日前将《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表2)报送区委组织部。

    二、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基层党组织。对于在流动党员信息采集中发现尚未取得《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公安登记工作人员要及时提醒他们领取活动证,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落实专人与流动党员取得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帮助未持证的外来流动党员补发活动证。对新发现的外来流动党员,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当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以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党组织或其他单位党组织,在流入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项目工地、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三、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各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党组织,要以这次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为基础,分层分类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切实做到对流出和流入党员底数清、情况明,信息随调随用,形成流动党员动态管理机制,街道和有关单位党组织要填报《流出党员明细表》(附表3);加强流动党员关怀服务,坚持服务优先,加强组织关怀,为流动党员在就业、培训、维权、子女入学以及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地帮助和服务,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电话等联系方式要向流动党员公布,每年对流动党员至少走访看望一次。加强跟踪指导和管理,要按照组建一个、巩固一个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流于形式,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党组织工作职能、活动方式、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探索研究,积极创新行之有效的流动党员工作方法。保障流动党员民主权利,尊重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及时向流动党员传达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和文件精神,通报本级组织的主要事项,积极组织流动党员参加流出地和流入地党内选举等主要活动,每年开展12次调查研究,听取流动党员的意见,拓宽流动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意愿、表达诉求的渠道。开展流动党员经常性教育,积极接收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做好《流动证》查验和确认身份工作,按照小型、灵活、务实的原则,认真组织流动党员参加学习和党内活动,保证流动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6天,积极探索电化教育、网络教育、移动通讯的功能现代化手段开展党员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引导流动党员发挥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流动党员积极投身经济和社会建设,鼓励和支持流动党员创业,积极组织流动党员开展“结对共帮、设岗定职、承诺服务、党员义工”等活动,探索发挥流动党员先进性作用的有效途径,大力宣传和表彰历代党员的先进典型。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入党的教育培养工作,积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中优秀分子向党组织靠拢,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对符合入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要及时做好培养和推荐工作,定期向流出地党组织反映情况,按规定和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流出地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四、抓好流动党员外出集中地建党组织工作。有关单位党()委要加强与流入地沟通联系,抓紧在外出流动党员3人以上,就业或居住地相对集中、流动范围相对固定的地方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工作。可根据流动党员人数和管理实际工作需要,依托驻外办事机构、服务机构或者商会、行业协会,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流出地党组织可通过选派、为人等方式,选配好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班子,特别是选配好党组织书记。各单位党()委要加强对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列出组建计划,建立组建台帐,按照组建一个、巩固一个的要求,切实加强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为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提供经费、人员、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附:1、《暂住人口党员情况信息采集表》

2、《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3、《流出党员明细表》

4、《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安部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青山区委组织部

                                 中共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分局委员会

                            200854

 

 

 

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安部

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

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人口流动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其中的流动党员也越来越多。流动党员作为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骨干带头作用。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及时掌握流动党员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采集流动党员信息,了解掌握流动党员在流入地工作、生活和发挥作用等情况,共同搞好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收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方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在流动人口登记中同步进行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结合暂住户口登记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采集流动党员信息,既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整合资源、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现实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一并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进行登记,并录入暂住户口信息系统;对以往未登记政治面貌情况的,要抓紧进行补登、补录,力争在20086月底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帮助做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落实责任,实现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做到对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底数清、情况明、信息随调随用。

    二、认真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加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需要出发,关心流动党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证明党员身份的重要凭证。对于在流动党员信息采集中发现尚未取得《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登记工作人员要及时提醒他们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帮助他们及时在流入地参加组织生活。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党员服务中心 (站、点)建设,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廉租房租赁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要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将本地党员和外来流动党员结成联谊对子,促进流动党员更好地融入木地的生活。在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方面,公安机关要为流动党员提供方便。

三、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出、流入地党组织和公安机关要教育流动党员增强先进性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维护社会治安的模范。做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保一方平安。在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可通过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组织流动党员积极参加“结对帮扶”、“和谐社区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筑城行动”等活动,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公安机关可在基层党组织的协助下,在流动党员中设立社会治安信息员,及时收集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线索,积极预防、打击犯罪。对于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表彰。流动党员被流入地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享受在当地优先落户等政策。

    四、切实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就如何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等有关工作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沟通研究一次。要加强督促检查,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升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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