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2-04018 发布日期 2022-01-21
发布机构 青山区行政审批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青政规〔2022〕1号

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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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1  |  发布单位:青山区行政审批局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青山区(化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若干措施(试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

青山区(化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结合青山区(化工区)实际制定《青山区(化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第二条  本若干措施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青山区(化工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除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外。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按时序分为立项及用地许可(区发改局和区规划分局牵头)、工程规划许可(区规划分局牵头)、施工许可(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竣工验收(区行政审批局牵头)4个阶段。

第四条  实行联合办公,由区政府办组织区招商、发改、规划、审批、城建(园林)、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办公,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服务、全周期管理。

第五条  改革的目标

开工前实施并联审批,优化“拿地即开工”。竣工后实施联合验收,推行“建成即使用”。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改革试点。落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武自然资规发〔2021〕79号)。同时,深化推进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

细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类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类(非独立占地)线性项目、改造类(规划条件不变)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业类投资建设项目共7类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并将除政府投资项目和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外的其它5类工程项目的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30、45、40、35、30个工作日以内。依据市级流程,落实本区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

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针对相关低风险项目,取消除消防设计审查以外的主体结构安全方面的施工图审查,实行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

加快落实市级“多规合一”工作要求,推进“多测合一”,实现“一张图”统筹项目建设条件。优化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机制。分类制定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及并行推进事项“一事联办”办事指南。全面推行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

深入推进“智慧建管”平台建设。开展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试点。规范联合验收,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其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六条  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 先易后难,分步实施。近期以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推出一批立即可实施、能落地的改革举措。下一步,以“一张网通办”“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规评合一”“联席办公”为支撑,形成完善的项目策划机制、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审批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体系。

—— 分类管理,创新机制。对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实施。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着重解决项目前期策划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推动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 注重实际,提质提效。立足企业实际需求,优化流程,简化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强化责任,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 规范规则,能简尽简。规范审批服务,推动由以往碎片部门管理向政府综合管理转变,打破部门壁垒,形成部门协同审批机制,为企业减负。

—— 全面覆盖,不留盲区。按照“全流程、全覆盖”要求,实施全方位系统化改革,努力扫除改革的死角盲区。

第七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一)推行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审批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各责任单位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包括技术要点、办事指南、文书表单等,并对社会公布;申请人作出符合要求、违规责任自担的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不再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前期工作过程中,意向建设单位可申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回应企业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并强化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

(二)优化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供水、供电、供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装、设计、收费、施工、验收、接入等环节的监管,指导督促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为工程建设项目做好服务,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三)推进多测整合。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标准,以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四)完善区域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由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区域评估制度。由区发改局牵头,由区人民政府(化工区管委会)指定的相关部门或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编制相关评价,实行同一园区一次评估(评价)、结果共用,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

(五)进一步完善帮办代办工作。各阶段负责部门建立咨询帮办机制,为企业和项目提供帮办服务咨询,开展项目审批全过程咨询帮办服务,对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进行跟踪服务,对项目基本信息填报、政策咨询、疑难点解答等进行咨询指导。

第二章  立项及用地许可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程序简化如下: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强度和审批的具体措施由区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只保留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涉航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作为前置要件。

(三)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直接审批该类项目的初步设计(上述项目招投标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简化如下:

(一)备案类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及时备案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填写全部项目信息即完成备案,可自行打印备案证;试行开展项目前期策划,即土地供应前,由土地供应单位对地块规划设计要求予以明确。

(二)核准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影响评价等作为前置要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以下),区发改部门和区规划部门同步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办理工作。区规划部门可先行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符合国家和省、市系列规定的前提下,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正式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各项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查;对土地权属无争议、尚未供地的收储用地,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出具土地手续完善时限承诺函后,区规划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要求,社会投资项目实行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针对老工业基地传统优势产业“延点补链”,打造产业集群、战略新兴工业项目引进等,化工园区、区开发区等单位要以“店小二”精神指派专人在企业拿地签约后,组织规划、城建、城管、环保、人防、消防等部门提供指导服务,以便建设单位快速完成相关审批审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在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有利于民生需求、有利于加快老工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传统产业提档升级的项目,可按照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的要求,适当放宽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五条  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前提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自正式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  简化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免于审查。取消低风险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须将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上传至联合图审平台,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工程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中“现场勘查”实行承诺制。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建设单位作出符合开工条件、违规责任自担的书面承诺后,区行政审批局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不再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八条  开展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试点。纳入试点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二是项目的政策、技术、经济等具体要求明确;三是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对区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武钢转型示范园内的工业项目,除化工项目外。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建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经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后,按照“承诺可开工”的要求开展前期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按工程类别分为市政工程、房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务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一)多点位的水务项目。区规划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办理规划备案,区水务局负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供项目点位总分明细表,区行政审批局按项目核发水务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新、改(扩)建交通工程、管线工程等市政工程,在办理完成规划手续后,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

(三)既有合法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改变及建筑面积变动的,依法办理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施工许可。

关于其它项目,明确主管、监管部门后,实行“一事一报告”制度,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要求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窗口负责联合验收的收件分发、协调督办和统一发件,区城建局负责组织规划、建管、消防、人防、园林等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验收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基建设施报装提前到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二十三条  竣工后实施联合验收,推行“建成即使用”。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分期验收或“一站式”联合验收,联合验收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环节与竣工验收进行同步办理,工业、仓储类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即发证”,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发证”。此外,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实行“建成即使用”, 施工过程中可交叉施工合理加快进度,提前安装生产设施、设备,竣工验收时,监管部门同步实施竣工验收监督及消防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缩短工业实体项目从建成到投入使用的时间周期。

第七章  批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告知”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  创新“承诺可开工”试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整合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事项,按规划和施工两个阶段,分别由规划部门、城建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强化批后监管;各主管部门要重点对试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对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采取整改、撤销许可、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该主体不得再列入试点范围;对严重违反承诺建设的,不予验收、依法处置。区发改部门牵头加强信用管理,组织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各类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支撑监管落实。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各阶段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规划、环保、建设、城管、水务、园林、消防、民防、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及建设单位开展联合会商。各部门“联合授权、结果互认”,会商形成的意见作为审查、审批依据。

第三十条  健全项目审批考核机制。将项目审批服务办理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项考评。

第三十一条  健全项目审批改革容缺容错机制。根据本《若干措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各项工作,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项目建设而进行的容缺受理、容缺服务,要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容缺受理后完善相关工作。行政相对人不能按承诺时限补齐必要材料或者相关项目在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审批部门会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相应行政许可。因涉及重大产业、应急、民生而拟采取容缺审批的项目,实行“一事一报告”,“一事一批复”原则,由主管部门会同审批部门汇总书面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办理,监管部门负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容缺服务、容缺审批办理后,根据《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7〕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3号议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24号)、《中共青山区委<关于激励和保证全区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意见>》(青发〔2016〕5号)及《青山区纪委印发<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纪〔2016〕6号)文件精神,对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中,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免除相关责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中,为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发展、方便企业和群众而按规定程序采取的容缺服务、告知承诺审批等,造成一定失误的,免除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阶段牵头部门应当依据本措施的规定,制定工程建设各阶段审批服务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及帮办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十四条  本若干措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工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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