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1-34676 发布日期 2021-05-11
发布机构 区规划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12号) 文     号 青政办〔2021〕12号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12号)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1-05-11  |  发布单位:区规划分局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青山区(化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指示精神,提高青山区(化工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3、《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武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武汉市青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山区(化工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类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灾(险)情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依法决策,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形成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上下联动,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网格化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以事发地、隐患点为主高效进行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处置。

1.5 预案体系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区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社区(村)三级应急预案组成。本预案作为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依据,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管委会)、社区(村)应急预案的制订与实施。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是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当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时,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作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开展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制订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救援;协调驻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人员、财产的避险转移工作;贯彻落实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区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主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民防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相关指示和工作部署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区规划分局办公;办公室实行双主任负责制,分别由区规划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中由区规划分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传达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值守;汇总上报灾(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抢险救灾新闻发布

和宣传工作,把握舆论工作导向。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队伍参加灾区抢险救灾、转移灾民,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灾区粮油、药品等急需物资价格情况的监审和监测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救灾修复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转移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恢复灾区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和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畅通;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民政领域开展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指导开展救灾社会捐助工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负责灾后因灾致贫人员救助及因灾致残、因灾成孤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体制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

区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防治方案;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保障抢险救灾临时使用的土地,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测绘、地质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灾后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承担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指挥部)组织协调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区民防办):负责督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法定管理范围内的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城市道路、路灯抢修,参与制订和实施灾区重建工作;根据指挥部要求,开放人防工程用于临时应急避难。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做好可能引发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预防降低环境污染的建议。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灾区的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工作;组织对灾区被破坏燃气供应系统的抢险维修和燃气供应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山区公路沿线法定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组织协调救灾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及灾民转移所需的运输工作。

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供水单位修复毁坏的供水设施,组织修复毁坏的水务工程和排水设施;指导山洪地质灾害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确保灾区生活用水供应,指导灾区生活污水应急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综合协调灾区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指导核查农业受灾情况,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应急抢险人员和灾区灾民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促A级旅游景区开展地质灾害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适时转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督促A级旅游景区做好游客安全疏散工作;督促A级旅游景区做好景区内灾毁道路的修复、排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等医疗场地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预防控制与紧急处置,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局):负责Ⅳ级响应后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联合青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负责牵头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解放军、武警、消防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重建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承担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委(指挥部)组织协调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灾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指导因灾危险房屋的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食品、药品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应急救灾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其他救灾紧急事项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情况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专业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技术支撑,参与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划定危险区、警戒范围和应急处置的建议,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3  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单个地质灾害点或一次降雨过程局部区域地质灾害造成的或潜在的危害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地质灾害灾(险)四级。

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长时间中断,或者特别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灾情。

3.2  重大地质灾害(II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

(1)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较长时间中断,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

(1)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含)以上、2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短时中断,或者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4  一般地质灾害(IV级)

达到下述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者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  预防和监测预警

4.1  预防

区规划分局应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每年落实以下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制定并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做好地质灾害日常巡排查,实行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4.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建成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3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街道(管委会)、建设(园林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规划分局及有关责任单位,实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作用,组织开展“三查”工作,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发生的征兆,并上报,进行应急处置。

各街道(管委会)、建设(园林)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协助区规划分局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4  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街道(管委会)、建设(园林)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行政负责人,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制作成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表》、《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以下简称“一表两卡”),“一表两卡”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放到相关单位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发放工作每年一次,并登记造册,建立发放台账,建立城市安全意识。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报告制度做好地质灾害速报、续报、专报、日报和月报等信息报送工作,其中速报可采取电话、传真、信息平台等方式报告,必要时采用传真方式报告。

信息报送的一般程序: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或有关单位)必须立即核查情况,速报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分局;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立即组织地质灾害核实,根据信息报送工作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是否上报及报送形式,须上报时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灾(险)情须速报:(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灾(险情);(2)一般地质灾害中有人员伤亡的;(3)一般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民航、航道和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中断的;(4)一般地质灾害造成国道、省道中断且1天内无法恢复的;(5)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当地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及其他重大集体活动期间发生的;(6)传统节日期间受地质灾害威胁,须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的;(7)省、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批示上报的;(8)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或多家非主流媒体关注的,或2小时内新兴媒体发布大量转载的;(9)专业监测地灾点再次活动的;(10)其他因历史遗留原因可能导致上访事件发生的。

速报灾(险)情信息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类型、规模、目前伤亡和失踪失联人数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速报灾(险)情信息,区应急委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市指挥部,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指挥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或险情信息。

5.2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控制现场,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先期处置措施包括搜救受灾人员、人员转移、开展现场医疗救治、现场警戒、应急工程排险等。

5.3  应急响应等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灾(险)情动态调查评估结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区指挥部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区级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协调辖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派出由区应急委领导或成员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或有关单位)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搜救受灾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应急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区指挥部应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处置有关情况。

5.3.2 III级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或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较大地质灾害的,区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上级部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3.3 II级、I级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

II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经专家组或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评估确认地质灾害灾(险)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原批准启动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5.5  后期处置

5.5.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区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5.2 调查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区指挥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恢复重建建议、今后工作建议等。

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统一、及时、准确、客观。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刊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对社会上流传的不实信息,要及时澄清,对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的,要坚决打击。

区委宣传部要及时掌握信息,组织、协调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加强网上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与处置;加强与市指挥部、区指挥部的沟通协商,对新闻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或建议;严格按照《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权限发布信息,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

全区各类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7  应急保障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建立健全专业救援队伍。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应急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用于抢险救灾、应急调查监测、交通运输、联络通信等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技术队伍建设,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8  监督检查与奖惩

8.1 监督检查

区应急委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规划分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青山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青政办〔2017〕11号)同时废止。

为适应地质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