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解读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1-05-19  |  解读单位:青山区规划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近日,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青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作出制度安排和全面部署。

2020年9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局局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91号),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实施方案,组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订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收到《通知》后,我区组织起草了《青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并按其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青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职责分工;第三部分为工作内容;第四部分为工作安排;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区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以外的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4年及以后,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更新、补充、完善工作,逐步实现对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

(二)职责分工

区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负责区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局性问题。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市财政部门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水质监测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进行核实。

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订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权属争议调处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湿地、森林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权属争议调处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涉及权属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工作内容

1.配合做好国家、省和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区规划分局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省和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

2.做好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区规划分局会同水务和湖泊局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豫、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区规划分局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区规划分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区规划分局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区规划分局对已登记发证的区级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探索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对区级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协助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区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依附于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和园林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四)工作安排

1.2021年3月底之前,成立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表(附后)。

2.2021年10月底之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等部门梳理水流、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清单,区规划分局汇总形成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清单名录。分年度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区级河湖长领责河湖水流资源的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国家、省级和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4.2022年,完成本区水流、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并启动森林资源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国家、省级和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5.2023年,完成本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国家、省级和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6.2024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本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更新、补充、完善工作,最终实现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覆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分年度实施计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在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前,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规划分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规划分局要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资料,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资料,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平稳调处纠纷。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权属纠纷,要组织专班,妥善解决。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区司法局做好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4.明确经费保障。青山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5.做好宣传培训。区规划分局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全方位做好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