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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财企[2008]248号市财政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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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年6月24日 | 文档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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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经贸委: 现将《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武汉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市经委、市创业办负责全民创业工作指导和目标考核。 二、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按年考核,公平公正”原则。 三、专项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给各区,用于支持各区推进全民创业的各项工作,同时适当安排资金作为市全民创业的宣传、奖励等经费。 四、考核指标由业绩指标和工作指标两部分组成。考核指标以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实行按季通报,由市创业办进行核定汇总,按年考核兑现。 五、业绩指标和工作指标占市对区以奖代补资金的权重分别为65%和35%,计算公式为: A = (A1 + A2)× J 其中: A表示区全民创业以奖代补转移支付额; A1表示区业绩指标以奖代补转移支付系数; A2表示区工作指标以奖代补转移支付系数; J表示市对区以奖代补资金总额。 (一)业绩指标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各区净增个体工商户数、企业户数、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和新增工商税收五项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五项指标权重分别为10%、15%、10%、20%、10%。 计算公式为: A1= y1×10% + y2×15% + y3×10% + y4×20% + y5×10% 其中: y1表示区当年净增个体工商户数占全市的比重,y2表示区当年企业净增户数占全市的比重,两项数据由市工商局提供;y3表示区当年新增就业人数占全市的比重,y4表示区当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占全市的比重,两项数据由市劳动社保局提供;y5表示区当年新增工商税收占全市的比重,数据由市财政局提供。 (二)工作指标转移支付系数,根据新增创业基地面积、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工作考核情况计算确定,两项权重分别为20%和15%。 计算公式为: A2 = g1×20% + g2×15% 其中: g1表示区当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占全市同期新增比重,数据由市创业办提供; g2表示区当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得分占各区当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得分之和的比重;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时,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各区为全民创业开展的咨询、代理、政策、信息、融资、技术等指导服务和创业培训工作。 1.对服务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得力,服务工作针对性强,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的区赋50分;对已成立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充足,服务工作开展较好,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的区赋30分;对未成立服务机构,仅能提供基本服务的区赋15分。 2.经抽查认定,对创业培训覆盖面宽,培训人员数量和成效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赋50分;对处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赋30分;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赋15分。 六、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联合下达,并由市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各区财政局。 七、各区收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小额担保贷款、典当等融资补助,创业项目资助等事项,不得用于奖励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区要抓紧制订专项奖金使用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备案。 八、各区财政部门、经(贸)委和创业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任何地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视情节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年享受奖励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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