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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类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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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年4月8日 | 文档来源:国税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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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免收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财税[2003]192号) 二、(新办)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操作指南》)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工作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进行登记,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填写、签字盖章,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相关税务所办理。 2、税务所接到办税服务厅传递来的待批文书资料后,按照时限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调查(两人以上),和有关人员约谈,根据审核、约谈、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一起报送流转税管理科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流转税管理科接到税务所传递的文书后,根据税务所的报告对认定资料进行政策审核,出具审批意见,报送局长审批,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4、局长终审后,由流转税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5、办税服务厅接到流转税管理科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通知纳税人领取。 三、普通发票限版限量管理(武国税函〔2007〕41号) 1、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核定使用千元版以下(含千元版)普通发票,其核定数量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最高不超过1个月用量,且每次领购千元版普通发票的最高数量不得超过5本,最高持票数量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因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销售的商品单价大部分在1万元以上),须领购万元版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区国家税务局核准,可在原核定票种的基础上增加核定领购万元版普通发票每次一本(25份)。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临时需要使用万元版以上(含万元版)普通发票的,可按规定到主管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进行代开,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2、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核定使用百元版普通发票,其核定数量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最高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且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不得超过2本(25份/本)。最高持票数量均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临时需要使用千元版以上发票的,可按规定到主管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进行代开,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对国税机关核定的应税销售额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须领购千元版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区局分管发票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核准,可在原核定票种的基础上,增加核定领购千元版普通发票每次1本(25份)。 3、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填写的《代开发票申请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合同协议等。 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即每次销售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申请人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能仍然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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