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12 10:00 来源: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一)主体名称:武汉市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三)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四)委托执法情况:无

(五)联系方式:027-68860131

(六)办公地点: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四街13号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1

田金钗

17010623003

2

景  松

17010623004

三、行政执法职责及依据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1

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处罚

行政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2

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 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

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 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 601 号,2019 年3 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





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4

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 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

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





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





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5

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和抚恤待遇的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章 抚恤优待

在乡复员军人定量补助的认定;各类优抚对象认定。

6

青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抚恤待遇的给付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推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烈士褒扬金的给付;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新中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残疾人员抚恤待遇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等。

四、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送达—公开处罚决定

五、监督途径

监督机构:区退役军人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27-86880308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情况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权责清单等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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