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发布时间:2021-01-25 16:25 来源:青山区卫生健康局

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统计表

二、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岗位设置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统计表

三、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量分类办理结果统计表

四、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五、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六、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一

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统计表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名称

1

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

合计

表二

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

人员数量统计表

序号

执法岗位名称

人员数量

所属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在岗状态

1

卫生监督执法

8

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

在岗

合计

8

表三

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度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投诉、举报执法案件数量

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分类情况

调查处置率

回复率

信件投诉举报

上级部门督办件

区政府督办件

阳光

信访

城市留言板

其他平台投诉举报

1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

59

0

59

0

0

0

0

100%

100%

合计

59

0

59

0

0

0

0

100%

100%

表四

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撤销许可的数量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的数量

不予许可的

数量

1

武汉市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8

5

5

0

0

合计

8

5

5

0

0

说明:

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表五

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罚没金额( 万元)

备注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宗)



1

武汉市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40

3

/

/

/

/

/

/

43

0.15


合计

40

3

/

/

/

/

/

/

43

0.15


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

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5.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六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

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武汉市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合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

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

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

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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