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1-43743 发布日期 2021-05-26
发布机构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文     号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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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26  |  发布单位: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现将青山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全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全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青山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行政主管部门

1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申办教师资格认定

区行政审批局

2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办民办学校

区行政审批局

3

理事或者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申办民办学校

区行政审批局

4

信用状况证明

申办民办学校

区行政审批局

5

工作人员学历证明

办理人力资源许可,开展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人或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区行政审批局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证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经营资质

区行政审批局

7

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8

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9

项目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同意延期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三者之一即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延期)项目延期超过30天(含30天)的,提供经辖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认可的延期材料

区行政审批局

10

证明资金、无拖欠工程款情形、工伤保险缴费、施工图审查、配合违法项目处罚、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11

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制)

区行政审批局

12

企业无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案件,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案件的证明文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

区行政审批局

13

房产证资料

企业设立、变更

(住所承诺制)

区行政审批局

14

身份复印件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区民政局

15

婚姻状况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

区规划分局

16

死亡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证非公证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情况

区规划分局

17

亲属关系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区规划分局

18

小微企业证明

证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申请人为小微企业

区规划分局

19

地图编制资质证明

材料

地图审核

区规划分局

20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对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审批

区规划分局

21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对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

区规划分局

22

非营利性和公益性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明确划拨供应范围)

区规划分局

23

经济困难证明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区司法局

附件2

青山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行政主管部门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区行政审批局

2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3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4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区行政审批局

6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区行政审批局

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9

取水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1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1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14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

区行政审批局

15

工商登记

区行政审批局

16

在省内已开办10家以上直营店(不含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餐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17

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的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18

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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