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02165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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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合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使用的调味碟(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印象城L4-27/28号商铺,依法对湖北省合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10月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北莱珀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2024)CJ50440),显示湖北省合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使用的调味碟“大肠菌群./50cm²”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全员学习,后厨操作人员全面熟悉操作规范,确保流程落实到位;2.做到餐具冲洗时间足够,确保洗涤剂冲洗干净;3.消毒时间足够,确保消毒效果达标。
二、武汉喜悦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盘(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 年11月8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街临江大道880号新建居住,商业,商务,体育场馆,防护绿地项目(华侨城青山B8地块项目)(一期)商业S-1号酒店会议中心2层,依法对武汉喜悦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11月21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ZXC5-01700),显示武汉喜悦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盘(自行消毒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检验结果为0.011,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店内员工清洗流程不规范,洗涤剂清洗时不认真,导致抽检不合格。当事人在2024年11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制作餐具清洗操作流程,张贴在清洗间显著位置,要求员工严格按照清洗规程操作;2.增加清洗设备清洁频次;3.开展全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4.建立供应商评估与管理制度。
三、武汉丽红商业有限公司白玉山第三分公司经营的“鳊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道康美路9号丽红广场地下室,依法对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白玉山第三分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11月5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24J5614),显示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白玉山第三分公司经营的“鳊鱼(淡水鱼)”“恩诺沙星 μg/kg”检测结果为164,标准指标为≤100,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在购进上述不合格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相关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1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立即筛查门店相关农产品,做好自查;2.对门店其他食品进行检查,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和各项台账记录;3.把好采购关,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并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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