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5-06137 发布日期 2025-02-21
发布机构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期) 文     号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3期)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5-02-21  |  发布单位: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丽瑾海鲜荟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糖蒜(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在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江滩158号-1,依法对武汉丽瑾海鲜荟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11月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4)ZXC5-01174),显示武汉丽瑾海鲜荟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糖蒜(自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糖蒜采购自武汉市黄陂区胡砚食用菌商行,该商品为预包装食品,品名为“酱大蒜”,生产厂家为江西省成辉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将采购的酱大蒜拆开包装后存放于玻璃坛内陈列和赠送给顾客。2024年11月1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时,因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误会而在抽样单上确认涉案商品为糖蒜(自制)。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采购食品时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定期对全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