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17730 | 发布日期 | 2025-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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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0期)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0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青山镇分公司销售的小台侬芒果、沙糖蜜桔、精品香蕉等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青山镇分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长阳街4附2号)正在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同年4月1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2025303801、No:J2025303798、No:J2025303799),显示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青山镇分公司销售的小台侬芒果中的噻虫胺实测值0.34(标准指标≦0.04);沙糖蜜桔中的联苯聚酯实测值0.11(标准指标≦0.05);精品香蕉中的噻虫胺实测值0.045(标准指标≦0.02),噻虫嗪实测值0.0878(标准指标≦0.02),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我局依法对其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批次抽检的小台侬芒果、沙糖蜜桔、精品香蕉分别是当事人从武汉新鑫潮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鑫益鲜果业有限公司、武汉君毅传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4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对内部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和改进。
二、武汉市青山区宜日鲜超市销售的香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青山区宜日鲜超市(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街道建设十一路城投秀水青城3号楼4号、5号、6号、7号、8号、9号商铺一层)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4月3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2025303804),显示香葱中的“毒死蜱”项目实测值0.84(标准指标≦0.02),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批次抽检的香葱是当事人从孝感市孝南区优佳农副产品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4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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