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21520 | 发布日期 | 2025-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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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编号:
委托行政机关: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法定代表人: 张建勇
职务: 党组书记、局长
地址: 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25号
受委托组织: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驰
职务:副大队长
地址: 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20街特1号
一、委托法律依据
为规范青山区水政监察领域行政处罚委托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水利部令第55号)以及相关规定,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委托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本单位名义行使本委托书确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区域
委托执法区域为青山区(化工区)管理区域。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四、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负责实施委托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文书下达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委托范围见附件:《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本次行政处罚委托事项以外的未委托事项,待市、区相关决定出台后,按要求实施。
五、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委托方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业务支撑,提供行政处罚制式文书,对受托方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需要委托方提供技术认定、鉴定的,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对受委托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存在疑义的,应及时给予指导和释明。
2.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行政处罚进行审核批准,并对委托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方行政机关应组织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委托行政执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学习培训。
4、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调整部分或全部委托事项。委托事项调整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受委托方权利义务
1.受委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委托方提供技术认定、鉴定等协助,以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存在疑义的,可要求委托方提供支持。
2.受委托组织应当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越权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或者范围的行政处罚行为,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六、法律责任
1.受托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并以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活动。
2.本委托不免除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的行政处罚权。
3.受委托组织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由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承担应诉工作,受委托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七、其他
1、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由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正式公布。
2、本委托书一式叁份,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各执一份,报青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行政机关: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受委托组织: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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