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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9 15:00 来源:青山区城管局

各相关道路运输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第十款“对到期报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现我单位对机动车行驶证已注销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期7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行驶证已注销或已达报废标准车辆名单

青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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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机动车行驶证已注销或已达报废标准车辆明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