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5-29584 发布日期 2025-11-20
发布机构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     号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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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0  |  发布单位: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委托机关: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贺瑞华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阮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本级可以实施的青山区行政区域内关于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的相关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1.依法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在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3.对水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水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调查取证和移送处罚;

4.有关执法文书送达、违法行为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

三、委托执法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内开展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单位不再符合委托条件,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五)委托不免除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四、委托期限

自2025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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