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25-12-25 11:50 来源:青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因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第275号令修改、第312号令第二次修改、第322号令第三次修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作出化工新材料中试验证基地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收回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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